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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权益”的构成及保护——评析美国苹果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3)

发布时间:2016-01-20 09:46商业秘密网

  对“商品化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但任何权益均应当有受保护的范围,“商品化权益”亦应如此。“商品化权益”是基于其载体在发挥其本身的功能、作用过程中而形成的权益,不同的“商品化权益”的载体的功能、作用不同,“商品化权益”的保护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范围应考虑其所要阻碍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之间的关系,以此来确定“商品化权益”的边界范围。

  对于是否损害了“商品化权益”,应当以相关公众是否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商品化权益”的主体或者载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作为认定损害“商品化权益”的标准。

  该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书包、背包商品等属于日常消费品,如知名乐队等一般会在上述商品上标注其名称,作为纪念品等进行销售,因此,苹果公司所主张的商品化权益可以延及上述商品。在被异议商标与“The BEATLES”乐队名称十分近似的情况下,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钱包、书包、背包等商品上,相关公众易误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The BEATLES”乐队或者与“The BEATLES”乐队有特定联系,从而使苹果公司“The BEATLES”乐队名称的商品化权益受到损害。

 

(作者:刘辉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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