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比对方法及帮助侵权认定分析(5)
二、关于提供用于侵权产品的零部件行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的问题
目前的《专利法》并未规定间接侵权行为,故法院在认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时多只能引用《民法通则》或《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构成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应当满足主、客观的要件,即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存在为别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必要条件。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帮助侵权的案件中,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零部件、中间物等需满足专用于实施侵害他人专利权的条件,如果这些零部件、中间物等为普通的产品部件或存在其他非侵权用途,则不能就此认定提供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就本案而言,在客观方面,根据被告奔马公司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许可使用证明书》记载,三阳公司自行设计开模的摩托车外观专利产品供应给奔马公司系专用于涉案的“天王星SL100T-T”等系列摩托车。三阳公司生产的多个零部件专用于组装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呈现的外观设计是使用该批零部件进行组装的必然结果,故其生产并向被告奔马公司提供零部件的行为,客观上为奔马公司实施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而在主观方面,三阳公司许可奔马公司实施其自有的专利(该专利申请晚于原告的涉案专利授权日,依法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的行为可以证明两被告公司就生产涉案产品存在意思联络,故被告三阳公司的行为成立帮助侵权。
综上所述,本田会社合法持有的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期内,奔马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三阳公司为奔马公司的行为提供帮助,应依法与奔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应停止帮助侵权行为,作为销售者的谢志成也应停止销售涉案产品,法院的判决合理有据。
(作者: 陈琦,来源: 中国法院网福州法院)-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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