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件中涉及保险待遇问题的注意要点(3)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被上诉罗世强在2010年离职后诊断的职业病的全部责任、被上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不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上诉人在2010年离职后诊断的职业病的全部责任的问题,被上诉人于2009年10月经宜宾市疾控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尘肺观察对象、2012年11月26日经宜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一期、2014年5月28日认定为工伤。虽然原告的职业病是在离开被告处后被被诊断确定的,但上诉人未提供被上诉人的尘肺病是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期间造成的。被告关于其不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关于被上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问题。上诉人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为被上诉人罗世强缴纳了工伤保险至罗世强自动离开公司及2010年5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判由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交通费400元、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188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453元不当。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906元。被上诉人罗世强工伤保险待遇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案例分析意见】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需要区分具体的情况: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原告起诉请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原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具体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致使作出错误的裁判。
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路径:即确认劳动关系(含申请劳动仲裁、诉讼)→工伤认定(包括行政诉讼)→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诉讼)。从审判实践来看,难度最大的是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
(作者单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作者:罗登虎,来源:中国法院网)-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