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被捕后侵权产品仍生产销售(2)
案件内情呈现出如此脉络:
2011年底,长安公司为获取广东太尔的商业秘密,以其关联公司广州越泰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由其公司经理负责联系朱某某,高薪聘请朱某某到长安公司工作。
朱某某在与广东太尔合同未满期间主动提出辞职,并在未得到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离职,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及其本人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私下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相互勾结,使用了广东太尔三种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技术,制造相同或相似产品,严重侵犯了广东太尔的商业秘密,给广东太尔造成直接损失合计约11258954.81元人民币。
侦查机关在搜查、提取涉嫌侵权样品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报告结论称公安提取到的涉嫌侵权样品与广东太尔同类产品“实质相同,具有一致性”。
“明知应知”悬念何在
2014年2月27日,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了朱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意见书后,高要市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案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高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一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案情时说,由于没有证据证明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侵犯广东太尔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上级单位和高要市检察院对本案进行过会商和监督,未将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关联公司作为共同嫌疑人处理。
广东太尔难以接受办案机关的上述解释。
广东太尔律师刘远鸿告诉记者,本案检察机关归档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朱某某是长安公司入册员工,化名“陶友亮”;朱某某长期在长安公司实验室进行侵权产品的试验和改进工作,长安公司的技术人员经他指导;长安公司车间大量生产侵犯太尔公司商业秘密的产品;长安公司大量销售侵犯太尔公司商业秘密的产品。本案庭审时公诉检察官指出朱某某是长安公司员工,并提出大量证据证明。
这位律师特别提及,经侦查机关查明,长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涉案关联公司负责人之间均为亲属关系,长安公司及关联公司为规避法律追究,实施了一系列防护性行为。更让广东太尔无法忍受的是,即使在朱某某被逮捕羁押几个月后,长安公司仍在继续生产和销售侵犯太尔公司商业秘密的产品。
据记者了解,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这类罪案的审理,凡是涉及间接侵犯商业秘密包括过失罪的形式判定,尤其对“应知”的认定,具有重要的诉讼意义。
广东太尔律师怀疑本案长安公司及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违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为其获取、使用广东太尔的商业秘密应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权产品继续生产销售
5月21日,广东太尔向肇庆市检察院反渎局举报,指控其下属检察机关在本案审理中违反常理办案,存在包庇、“遗漏”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嫌疑,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遗漏了主要犯罪嫌疑人。”广东太尔律师向记者罗列举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经查证到的涉罪事实:
--长安公司与广东太尔同属胶粘制造行业,但此前从来没有生产和销售本案侵权产品;
--长安公司在朱某某没有离职情况下聘请朱某某到公司进行侵权产品的技术试验和进一步研发;
--朱某某在长安公司化名“陶友亮”,他在长安公司内一直以陶友亮名义开展工作;
--长安公司为朱某某购买汽车,汽车登记在朱某某名下,而从银行提供的购车资料中证实朱某某是长安公司员工;
--用越泰公司与朱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用椰盛公司为其购买社保,该公司均为长安公司的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过程中不可能不知道其真实身份;
--以长安公司老板的亲属、亲戚多人多次变换个人银行账号向朱某某支付工资,明显违法、违规、不合常理发放工资;(作者:责任编辑:张鑫,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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