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条例》2016.1.1施行(附全文)(7)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电视等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文件的,由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由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实施,也可以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实施。
第五十条 专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重复侵权,是指同一侵权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侵犯他人专利权并作出裁决或者处理决定后,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6 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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