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向才与北京天意新商场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艾向才虽声称其从未销售过涉案文具盒,但在原创动力公司已提交相关公×书的情况下,艾向才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否认公×书的效力,故对其抗辩主张,原审法院未予采信正确。艾向才并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文具盒具有合法来源,且涉案文具盒及包装上无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属于侵权风险很高的“三无产品”,艾向才作为理性的市场经营者,理应认识到此类产品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可能性极大,故其主观过错明显。因此,艾向才销售涉案文具盒的行为侵犯了原创动力公司的商标权,且不符合法定免责条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到原创动力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文具盒的价格、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艾向才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合理支出费用等因素,酌定五千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艾向才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艾向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艾向才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司品华
审判员 李燕蓉
审判员 江建中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义军
书记员 张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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