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向才与北京天意新商场市场有限公司地安门分市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艾向才销售的涉案“文具盒”、上印有涉案商标文字,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商品是原创动力公司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侵权特征较为明显,可以确认涉案商品“文具盒”侵犯了原创动力公司涉案商标使用权。艾向才声称从未销售过涉案“文具盒”,但在有公×人员×的前提下,艾向才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否认公×书的效力,其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原创动力公司不要求本案中对艾向才销售“学画画”的行为进行处理,法院不持异议。
天意地安门分市场作为管理方,并不涉及其具体经营。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要求其对商户销售的所有货品进行事前监督和管理,显然过于苛刻,故对天意地安门分市场关于其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法院予以采纳。
原创动力公司请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创动力公司所提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过高,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价格、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艾向才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创动力公司主张的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将根据关联性,合理性、必要性的原则酌情予以确定。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艾向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文具盒”;二、艾向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五千元;三、驳回原创动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艾向才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艾向才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创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创动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艾向才的主要上诉理由为:我并未销售侵害原创动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具盒,原创动力公司提供的收据上表明的商品与我销售的商品并非同一商品;我对原创动力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审判决判令我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的数额缺乏依据。
被上诉人原创动力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艾向才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天意地安门分市场未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艾向才、被上诉人原创动力公司与原审被告天意地安门分市场在本院审理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涉案第5796299号“喜羊羊与灰太狼”商标的注册,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根据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原创动力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涉案文具盒与涉案第5796299号“喜洋洋与灰太狼”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具盒商品构成同一种商品,涉案文具盒上使用的商标文字与原创动力公司在本案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相同,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该文具盒是原创动力公司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且该文具盒上无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具有较为明显的侵权特征,故可认定艾向才在天意地安门分市场所开办的市场内销售的被控侵权文具盒系侵犯原创动力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作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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