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碗丸子汤背后的商标之战(3)
2015年5月,太原市工商局杏花岭分局下发红头文件,称“元南肖墙”商标与“南肖墙”注册商标近似,侵犯了注册商标人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要依法查处,并要求限期拆除相关饭店的“元南肖墙”门头标牌。但是,该文件中并未注明此次认定与查处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与具体条款。
“我的太原市杏花岭区元南肖墙丸子汤馆营业执照,是由太原市工商局杏花岭分局建设路工商所通过核发的,‘元南肖墙’的商标是国家工商局审定通过的,你现在说我不合法、侵权,总得拿出个具体依据吧?你不是自己否定自己、否定国家商标局吗?”说起此事,徐勇一脸无奈。
而更麻烦的事还在后头--2015年7月,郑变弟将徐勇的4个加盟店起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使用近似商标,侵害了自己的权益。此案目前已经开庭4次,但并未宣判。
2015年9月2日,针对“‘元南肖墙’商标与‘南肖墙’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举办了一次专家论证会,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时建中,国家商标局原副局长、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副主任、现知识产权研究会专职委员会委员侯丽叶等6名专家认为,根据多个论证证据和国家商标局发放的审定公告,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在中华商标协会主办的权威行业杂志《中华商标》2015年第10期上,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郭成伟和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李梦福也从法律和专业等角度,剖析并认定“‘元南肖墙’商标与‘南肖墙’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新商标法保护原始持有者
一场持续多年的拉锯战久无结果,徐勇感到无奈。不想,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简称新《商标法》),特别规定“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该规定让徐勇看到了更多转机。
新《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与旧《商标法》相比,第十五条第二款属于新增内容,专业人士对此解读为,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律师介绍,新《商标法》的规定,对于认定‘恶意抢注’的规定更明确。”对此,徐勇于2015年8月下旬,向商评委提出,郑变弟此前注册“南肖墙”丸子汤店,属于恶意抢注,该商标应被认定为无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郑变弟称,在注册“南肖墙”丸子汤店时,她和徐勇不属于被雇用和雇用关系,而属于“合作关系”。
而按照新《商标法》的规定,退一步来讲,即使二者当时属于合作关系,也应依据新《商标法》第五条之规定,二者应共同注册、持有“南肖墙”丸子汤店的“南肖墙”商标。
本网记者致电这场漫长的商标之战中的另一方--太原市“南肖墙”丸子汤店负责人郑变弟,了解“南肖墙”丸子汤店与“元南肖墙”丸子汤店之间的关系时,接线者称“没有关系”;对于该丸子汤店最初开张时,徐勇与郑变弟属于合作还是雇用关系,接线者以三个“不知道”作为答复。(作者:记者 葛海霞,来源:山西新闻网转载自商标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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