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业主该如何维权?(2)
b.房屋面积不足部分的房款,由卖方双倍返还
对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但不退房,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房人双倍返还购房者。
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卖房人交付的房屋的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可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购房者可拒绝收房
如果卖房人交付的房屋的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可拒绝接收房屋。
2、购房者可要求卖房人限期更正
如购房者已接收商品房,发现卖房人交付的房屋的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购房者可要求出卖人限期更正。因更正造成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可按此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卖房人拒绝更正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卖房人拒绝更正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更正的,购房者可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包括设备、装修的差价款、改动工程款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期间的损失。
房屋质量不合格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如果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的,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卖房人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者。
2、购房者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购房者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卖房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者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质量应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依据,如果购房者对房屋质量存有疑虑的,可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
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作者:未知,来源:深圳罗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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