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商业秘密 > 判决文书 > 正文

最高法院:《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著作权案再审裁定书(3)

发布时间:2015-12-16 10:39商业秘密网

  由于《解读》所引注的他人文章或著作的发表时间均早于王天成作品的发表时间,故14处源于他人文章或著作的内容,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杨君佐的论文发表时间先于王天成作品发表时间,杨君佐虽出具了其论文的相关内容系经王天成授权的书面证言,但其未出庭接受质询,一审法院对王天成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有7处与王天成作品的表述基本一致,本应注明来源,考虑到该7处总计只有1398字,相对于王天成论文4万余字的总数以及《解读》一书22万余字的总数而言,字数较少;且散见于《解读》一书中,不宜认定为侵权。王天成关于人民出版社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

  另查,王天成撰写的《论》文分为导言、古典共和主义、现代共和主义及现代共和国、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共和主义与宪政主义、共和主义的宗教、道德基础和结语等七个部分,全文计24209字;《再论》一文系对话形式,计22587字。周叶中、戴激涛撰写的《解读》一书分为共和主义之历史源流、共和主义与宪政之契合、共和主义之宪政价值、宪政中国的共和之道四章。

  经比对,王天成主张周叶中、戴激涛剽窃《论》文的37处约3264字中:文字表述相同的有19处;文字表述基本相同的有17处;文字表述不相同的有9处;另有10处与杨君佐在《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发表的《共和与民主宪政》一文内容相同,计约838字。王天成主张剽窃《再论》的有9处约1266字,其中文字表述相同的有5处;文字表述基本相同的有4处。

  本院认为

  本著作权法旨在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通过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领域内的学习、借鉴和创新。著作权法不仅保护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也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予以适当的限制,允许他人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禁止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这里的剽窃,一般是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使用的行为。判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剽窃,可以根据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并注明了出处,是否使用了他人思想表达形式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以及使用他人作品的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就本案而言,王天成主张周叶中、戴激涛撰写的《解读》有37处约3264字剽窃其《论》文与《再论》两文,其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著作权法关于剽窃行为的规定及本案被诉行为的特征进行分析认定。

  首先,经比对,王天成主张周叶中、戴激涛剽窃《论》文的内容的第9处,因语句较短,且结构不同,在表达上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另有10处与案外人杨君佐的作品内容更为接近,王天成关于杨君佐系其授权之作的说法,因未获证实,不予采信。对于王天成提出的周叶中、戴激涛剽窃《论》文相同内容部分,分别载于收录了《论》文的《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一书第191页至194页、第195页、第197页和第200页、第213页、第207页、第217页、第220页,占《论》全文字数9.4%;载于《解读》第11页至第261页之间,占《解读》全书字数的1.1%,上述相同部分均未构成《论》文的主要部分或《解读》的主要部分。

  其次,王天成主张周叶中、戴激涛剽窃《再论》的有9处约1266字,经比对,该9处的内容分别载于《再论》第一部分13个问题的5个问题中和第二部分15个问题的第1个问题中,占全文字数的5.6%;载于《解读》的第9页、第17页、第25页、第26页、第175页、第187页、第199页、第209页、第215页,占全书22万余字的0.55%,上述相同部分无论是文字数量还是在篇章结构中的重要性,均未构成《再论》文的主要部分,亦未构成《解读》的主要部分。

  再次,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解读》已将杨君佐论文列入参考文献,亦曾将收入《论》文的《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一书作为参考文献,《解读》原稿中曾有注释。著作权法规定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注明出处,本案周叶中、戴激涛以注释及参考文献的方式注明了出处,可视为尽到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据此可以认定,《解读》使用与《论》及《再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部分,尚未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剽窃行为。至于该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部分的使用,是否构成学术规范意义的剽窃,以及仅以参考文献的方式使用他人思想表达是否符合学术引注规范,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畴,因此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评价。(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知产裁判文书网 知产库)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