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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软件中独创性客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3)

发布时间:2015-11-30 14:27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在该案中,原告获得了小说《斗破苍穹》的游戏改编权,并由此开发了一款同名网络游戏。被告开发运营了另一款与原著小说及原告游戏具有诸多相似之处的网络游戏《斗破乾坤》。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小说改编权和游戏著作权,同时还构成对原告游戏的不正当竞争。

  该案二审法院认定,被告游戏的游戏名称、非玩家角色名称、部分境界等级名称、角色争夺的目标物品“异火”等利用了小说的基本表达,且构成了此类游戏元素的重要部分,侵犯小说的改编权。在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上,原告主张的依据同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二审法院考虑到网页游戏的特点,结合证据认定原告游戏为知名商品,其名称《斗破苍穹》非通用性和具有区别功能,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法院比对了原被告游戏的名称,认为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最终认定具有被告游戏名称与原告近似,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中法院终于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行为的条款(第五条第(二)项)作为判定抄袭游戏中独创性客体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虽然该条款中“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般是指实体商品或门店,但本案判决开创性的将其应用于网络游戏这一虚拟商品中,并将“消费者混淆误认”作为该项的实质要义,得出是否侵权的结论。对于游戏深层面的独创性客体保护而言,无疑是一个有利的信号。

  但本案在一审判决中,将游戏名称、角色及境界名称、物品名称等都作为是否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量因素,二审则只评价了游戏名称,对于游戏中的其他要素的相同或近似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还留待司法实践的检验。

  在以上判决中,都认可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游戏中具有独创性但又不属著作权法保护范畴的智力成果客体加以保护,对抄袭行为进行规制的做法。这些判决对于国内的案件审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 网络游戏企业的应对措施

  1. 完善知识产权布局

  为保护游戏企业创造的智力成果,防止他人抄袭模仿,企业需完善知识产权布局,为可能的维权行动增加权利储备。

  在泛娱乐的背景下,对于企业原创及重金引入的明星知识产权,应当加以多领域开发,通过游戏、小说、漫画、影视作品等形式,对于整个作品的故事梗概、背景设定、特有情节、人物与道具的名称、形象、界面、规则等都获取在先权利,并通过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时间戳等手段对权利进行固定。在市场上发现他人的抄袭作品时,可根据抄袭作品的形式特点从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中选择合适的主张进行维权。

  2.对自身作品进行审查

  法律保护范围的扩大是一把双刃剑,在增强对自身产品保护的同时,对于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也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对于自身产品的开发与推广,需要进行与司法保护程度相匹配甚至一定超前的审查。

  例如在网络小说中,修仙玄幻是比较热门的一类,有很多同类型的作品,在世界设定、法术武功、道具物品等许多方面都可能有相似之处,若要将某部小说改编成如游戏或电影等其他作品,需要仔细确认该小说与更早发表的其他作品是否有构成可能造成混淆误认的潜在不正当竞争因素,并将之从改编作品中剔除,乃至放弃独创性质量不高的作品。(作者:盈科上海黄义也,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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