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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孕小主们不得不知的劳动保护规定(2)

发布时间:2015-11-23 11:09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且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

  综上,这些拿员工怀孕说事的企业,不要以为只要不解除就可以任意妄为。降薪、降职、调岗(增加工作量或延长工作时间)、产检假按事假处理等都属于违反孕期女员工劳动保护的行为,当事员工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

  二、产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

  1、产假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20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作者注:奖励假和陪产假不是一个概念,上述奖励假不可视作陪产假。目前北京地区还没有对男方的陪产假做出规定,但大部分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会对陪产假有明确规定,假期长短不一,短的3天,长的15天。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二胎”女员工是不享受晚育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16条定义了晚育的标准,即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可见,晚育假是初育女员工的专项福利。

  还有,想多休几个月产假的小主们,可以好好理解一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21条第2项的规定,即女职工除享受正常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还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奖励费是国家统一规定的, 5元/月,划不划算,一算便知喽。但生育二胎暂无法享此待遇。)

  2、工资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作者注: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是不得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的,否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执行,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作者:霍今川,来源: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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