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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5)

发布时间:2015-11-20 15:40商业秘密网

  基于软件的不正当竞争,并不能将其划入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类型,但吸收恶意软件的定义结合非恶意软件的不正当性,可以将其认定为软件恶意滋扰行为。该类型包括发布恶意软件和对他人软件不当滋扰行为,该类型的特征表现为发布恶意软件,利用软件技术干扰他人软件的正常使用运行,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恶意滋扰行为不仅在软件领域存在,在实体经济中也有,在现有的不正当竞争类型基础上增加恶意滋扰行为类型,将软件使用安装中不正当行为归入其中更为合适。当然,对于恶意滋扰行为的特征、构成要件应该做出更为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本文暂不涉及。
  关于域名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做出解释,将其归入仿冒行为应无异议。在此不作具体分析。
  四、结语
  网络不正当竞争是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结果,网络经济一方面具有新经济的特点,也与传统经济有着割不断的联系,传统市场竞争中的手段无一不在网络领域展现出来。分析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类型,立足于现有的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也符合经济发展的连续性,如此,既可以节约社会资源,也可以保证网络经济的有序发展。同时,网络经济催生许多新行业,造就新的商业模式,充分自由的竞争有利于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一方面要积极规范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类型,另一方面,在确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只在有较明显影响竞争者、消费者的利益或竞争秩序时,才应对其进行规范。
  注释:
  [1] 侯霞:《网络环境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载《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1期。
  [2] 对于属于限制竞争的搭售、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中研究。
  [3] 参见孔祥俊著:《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王先林著:《竞争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徐士英等著:《竞争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上述著作基本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此六类,对仿冒行为有的以市场混淆行为称之,但各自所指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
  [4]【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37页。
  [5]【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38页。
  [6]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2~343页。
  [7] 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92页。
  [8] 参见【德】齐佩利乌斯著:《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110页。对于属于限制竞争的搭售、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中研究。
  [9] 王泽鉴著:《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页。
  [10] 参见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诉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二中知初字第122号。
  [11] 江清云:《从德国司法判决比较超链接的著作权侵权界定》,载《德国研究》2008年第2期。
  [12] 参见马剑锋:《超文本链接可能引发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初探》,载《知识产权》2006年第3期;董永森、宋若冰:《深层链接引起的侵权责任---评析外汇币种走势图引发的侵权纠纷案》,载《科技与法律季刊》2001年3月。
  [13] 参见徐家力著:《 知识产权在网络及电子商务中的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91、95页。
  [14] 江清云:《从德国司法判决比较超链接的著作权侵权界定》,载《德国研究》2008年第2期。(作者:方晓霞,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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