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2)
发布时间:2015-11-20 15:40商业秘密网
第三,考虑法律的稳定性。规范市场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可能涵盖市场中的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决定了法律规范无法跟上日新月异的网络。人们无法预计网络将产生多少种和什么样的商业模式,近几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展也表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新手段不断涌现,要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稳定的前瞻性分类困难很大。而原有的分类经过实践的检验,证明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包容性,经过条款的改造或扩张解释可以将许多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涵盖在内。在飞速发展的网络领域,尽量灵活运用现有的不正当竞争分类,更能恰当处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类型化的一般方法
当抽象--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生活现象或意思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想到的补助司考形式是“类型”。 [4]类型叫概念更为具体,几乎处于个别直观及具体的掌握与“抽象概念”两者之间。类型司考的第一步骤及比例,并个别赋予名称。[5]然而在对具体事物归类时,重要的不是一般特征的逐一吻合,而要从类型形象的整体性上去把握。但在描述类型的整体形象时,将所有在个别事件中可欠缺的特征一律摒弃,这又是一种错误地做法。[6]构成某类型的特征要素具有可变性,各种类型可以因基本特征之加减而互相转换,在转换中,类型间的界限常常也不是截然划分的。[7]类型既可以将不同的行为归为某一类型朝着一般化的方向前进,也可以朝着区分化的方向,即将一般规范区分为具体类型的方向前进。[8]
根据类型化理论,将网络不正当竞争类型化时,一方面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的规定,将其类型化为现有的某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时,要抽取纷繁复杂的网络竞争行为的实质。另一方面是一般条款的类型化,概括条款,其主要机能在于使法律运用灵活,顾及个案,适应社会发展,并引进变迁中的伦理观念,使法律能与时俱进,实现其规范功能。[9]而概括条款的具体化和类型化可有效发挥该规范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类型化就是以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为衡量的价值标准,对具体的个案进行分析整理归类,将具有相同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归为一类,确定法律适用的要件及后果,形成相应的制度。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分析
(一)不正当链接类型化为虚假宣传
链接让用户在各种信息之间自由切换,被形象地称为网上冲浪。由于互联网经济本身具有特殊性,其通常也被喻为“注意力经济”,一个网站所吸引的访问者越多,给其带来的相关经济利益就越大。[10]其他网站为了吸引网络用户往往将制作精美,内容独特的网页或网站通过超链接的方式连接到自己的网站。链接产生的有关竞争的问题有:(1)设链者可以通过链接技术(特别是内链技术)使用户绕过或者设链者用自己的内容遮掩掉被链者置于其页面上的网站名称和商业广告等,从而影响被链者被用户获知的可能和其广告收入。(2)在内链状态下,用户通过设链网站看到的内容已不是设链网站自己制作的内容,而是他人网站的内容,但用户并不清楚。由此,用户会将被链网站的内容误认为设链网站的内容。
网络链接中,如果用户明知访问的内容是链接而来,并没有误认为是相关网站自身的内容,也没有对被链网站与设链网站的关系造成混淆,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在互联网中,被链者不能要求只能通过网站首页来阅读文章而排除使用网络链接技术的可能性,在利用互联网来提供业务的同时,也应该接受网络技术的限制。[11]但在内链状态下,用户会将被链网站的内容误认为设链网站的内容,设链网站事实上不当获取他人劳动成果,设链网站的评价上升,并增加访问量,而被链网站的评价则受到影响,网站访问者减少,最终市被链网站的评价则受到影响,网站访问者减少,最终使被链网站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由此产生不正当竞争问题。一般认为,对链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关键因素之一是以用户是否因链接而对设链网站与被链内容造成误认和混淆。[12](作者:方晓霞,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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