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传》著作权纠纷案进入庭审阶段 专家:需看合同(2)
发布时间:2015-11-20 15:33商业秘密网
蒋胜男的说明歪曲事实,侵犯了电视剧《芈月传》相关合法权利人之合法权益。
1、根据协议,蒋胜男将《芈月传》原著创意(2009年网络流出的七千字草稿)的改编权、摄制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摄制电视剧、游戏、漫画、动画片)等权利授予权利人;蒋胜男并受托创作《芈月传》电视剧剧本。
2、根据协议,蒋胜男应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提交剧本直至权利人满意,权利人有权聘请其他人士创作剧本,由于蒋胜男交付的《芈月传》电视剧剧本不符合协议约定及权利人要求,权利人另行委托王小平女士担任电视剧《芈月传》总编剧。《芈月传》的署名合法合约,不存在任何侵权或违约情形。
3、根据协议,蒋胜男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同期才会将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并发行。但遗憾的是,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前,署名为“蒋胜男著”的小说《芈月传》却已经公开出版、发行。
4、权利人相信,与蒋胜男之间关于《芈月传》的纷争,法院将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节选自《芈月传》官微回应和声明)
专家:这事儿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绿海副刊》:蒋胜男在自己的微博中提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剧本创作合同而非原著小说改编权授权合同,这两种合同对著作权归属有何影响呢?
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汪海林:委托创作合同一般是甲方为项目发起人,已经有了题材策划,委托编剧为它创作。所以,相对来说,权益方面,甲方也就是资方的权益会得到更多的倾斜。后一种合同,是编剧自己把剧本写完了,再把版权转让,议价权在自己手里,所以权益偏向编剧一些。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杨延超:剧本创作合同是著作权法上说的委托创作合同,这类合同著作权的归属由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按著作权法规定归执笔人所有;改编授权合同是针对一个已经写好的作品进行改编,通常是小说改剧本,这种合同首先会明确小说的著作权归哪一方,再明确剧本的版权归属,即原作的版权和改编后的版权。
《绿海副刊》:蒋胜男和出品方都提到,双方曾约定过小说《芈月传》需在电视剧开播同期才能出版,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呢?
汪海林:资方限制蒋胜男的小说的发布和出版,这一行为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即使没有原著,只是单纯创作剧本,编剧也是可以出版剧本读物(出书或通过网络和移动互联网传播)的,前提是编剧没有在合约里放弃这些权利。不过一般来说,为了保障播出时的收视率,双方会约定文字出版的时间。这个案子复杂之处就在于,蒋胜男是原著、编剧双重身份,剧本和小说创作的时间重叠了。
杨延超:如果在合同中对出版权做了约定,那么约定是有效的。在委托创作合同当中,双方可以约定出版权的归属,同时也可以约定出版的时间,甚至可以约定如果没有按照时间出版,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作者和出资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真实。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双方有这样的约定,那么是合法有效的。
《绿海副刊》:小说《芈月传》在电视剧开拍之前仅在网络上连载了数千字且并没有出版,那么一部没有公开完结也没有出版的文字作品还能否作为电视剧的原著?
汪海林:不能据此认为原著小说不存在,只要剧本的起点来自于它,几千字也好几百字也好,原著的权利都是清楚的。但是《芈月传》非常复杂,剧本的创作与小说的创作重叠,蒋胜男出版小说,反而需要证明自己小说的内容与剧本的关系,因为剧本还有别人的修改意见,小说如果采用了,那么合作者也拥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杨延超:不能据此否定原著。原有作品的版权不是以出版为标准,而是以创作完成为标准,出版虽然是对原作存在很好的证明,但不是唯一的证明。如果蒋胜男想证明原作的存在,她就有必要提交一些证据。另外,她可以提供电子文档,即便没有发表,也可以证明创作时间。(作者:未知,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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