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网络交易平台赔偿责任承担及网购常见争议维权(3)
发布时间:2015-11-18 09:48商业秘密网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或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
4、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5、格式条款具有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
6、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条款存在的初衷并非是一方借此限制、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而是为了便捷、效率的需要,故相关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范。作为消费者,也应正确理解格式条款,在进行交易时防范商家通过格式条款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和通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商家作斗争。
争议六
经营者是否有欺诈行为
案例:张某看到某网上商城上一款SIM卡尺寸规格参数标注为标准卡的双卡双待手机,便购买了一台,收到手机后发现与网站宣传不符,该手机SIM卡为小卡+标准卡,便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给予三倍赔偿。某网上商城则称标准卡包括俗称的大卡和小卡,其不存在虚假宣传。
法院经审理认为:
从目前市场上的通常理解来看,普通尺寸的卡即俗称的大卡通常被称之为标准卡,小于大卡尺寸的卡则称之为小卡。某网上商城在对该款手机的宣传上,将SIM卡尺寸仅表述为标准卡,使得张某误解该款手机两个卡槽均使用的是大卡从而购买手机。某网上商城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系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法官释法:
根据消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但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与商家常就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并因此构成欺诈产生争议。
总的原则是,若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则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和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作者:未知,来源:北京一中院转载自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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