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网络交易平台赔偿责任承担及网购常见争议维权(2)
发布时间:2015-11-18 09:48商业秘密网
争议三
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消费者根据商家在网站上标注的商品信息下了订单,但商家却拒绝发货,并称根据网站交易规则,其未对消费者的订单进行确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消费者无权要求其发货。此时,消费者便会感到困惑,明明已经下单,而且还支付了货款,怎么到最后竟被告知合同还未成立?
法官释法:
1、网站管理难免存在漏洞、失误,商品价格、型号、数量等信息标注错误的情形时有发生;
2、商家逐利的本性以及部分商家诚信意识的缺失,人为虚假标注商品相关信息的情形也屡见不鲜,有些商家为自己利益考虑,会在网站交易规则、用户协议等中约定合同成立规则条款(比如消费者下单后,商家向消费者发出收到订单通知时,合同方成立)。
3、对于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的,法院应审查网站交易规则、用户协议等中关于合同成立规则条款的效力,并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关于合同订立规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争议四
是否应依约履行合同
案例:某网络书店推出“好书好礼72小时抢购”活动,王某于活动开始后下单购买活动书籍两本,某网络书店向王某发出收到订单并确认合同成立的通知,但此后却以价格标注错误,拒绝交付书籍,于是王某便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书店履行交货义务。某网络书店则称因工作人员失误,标注的价格低于成本价,属于价格错误,合同构成重大误解应被予以撤销,并就此提起反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某网络书店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错误标注价格的情形,且从电子商务促销的常态来看,也不能仅以成本来衡量低标价格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故王某要求某网络书店继续履行合同,与法有据。
法官释法:
合同必须严守,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在实际交易中,合同虽已经成立,但商家、消费者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或基于其他原因主张合同存在效力欠缺、履行不能、不愿履行等情形,从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此类争议,首先应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其次,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审查商家、消费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如不成立,除非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守约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依法不宜强制履行等情形外,法院应依当事人所请判决继续履行。
争议五
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举例: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比较常见,比如:“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不得退换”、“一经拍得,不退不换”等。对于此类格式条款,一般应为无效,因为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上述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为无效。
法官释法:
在网络购物中,合同条款多系商家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消费者就合同条款没有与商家协商的余地,只要消费者希望和该商家进行交易,就必须接受该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没有拒绝的权利,但这也并非意味着只要消费者签署了合同就必然要受格式条款的约束,消费者对格式条款可作如下抗辩:
1、提供格式条款的商家未采取合理、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如未采取加黑、加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2、商家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予以说明;(作者:未知,来源:北京一中院转载自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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