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耗时3年处罚1100万!行政处罚+民事侵权+行政诉讼(3)
发布时间:2015-11-18 09:44商业秘密网
2.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本案中,被投诉人载思北京分公司使用的商标和投诉人诺和独占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核心问题。执法人员认为,涉案商品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相比,字母和排列顺序均相同,只是字体稍有不同,从构成要素上看两者近似。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不论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形和知名度如何,商标注册人均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在全国范围内排他性使用商标的权利。因此,载思北京分公司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3.相关证据问题。
外调取证难,收集的证据材料多,是本案的另一特点。本案在取证方面难度最大的是已售商品违法经营额的计算问题,要证明已售商品与未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同一性非常关键。我们按照行政证据规则,用最细致、严谨的方法收集证据,确保每个证据都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经得起司法审查的考验。
案件办理过程中,载思北京分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须向公安机关移送,引起了内部争议。经讨论,执法部门最后认定此案不构成犯罪移送的条件。
首先,载思北京分公司主观有过错,属于应知或重大过失,并不能证明其“明知”,主观要件不够;
其次,载思北京分公司销售的商品并非假冒商品而是仿冒商品;
最后,不能仅仅因为客观销售数额巨大就认为一定构成犯罪,必须根据罪刑法定和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判断。
办理复杂案件要求工商执法人员不仅学会用合法、正当、耐心、细致的方法去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熟悉掌握法条法理,更要考虑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和社会的影响,这是对我们的知识、方法、经验和能力的考验,更是锻炼。唯有不断学习、充实和提高,才能切实履行维护市场秩序的光荣职责。(作者: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来源:中国工商报转载自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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