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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耗时3年处罚1100万!行政处罚+民事侵权+行政诉讼(2)

发布时间:2015-11-18 09:44商业秘密网

  第二阶段,2013年9月16日至2015年5月22日。
  具体包括:
  2013年9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院作出民事一审判决,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
  2014年7月9日,浙江省高院作出民事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2014年12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行政一审判决,驳回载思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2015年5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二审判决,驳回载思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在漫长的诉讼中,当事人载思北京分公司为了撤销处罚决定,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撤销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为了全面实现司法救济,迪斯奎德商标公司同时向杭州市中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于是中止了行政案件的审理,等待杭州市中院的民事判决结果。
  杭州市中院经审理,作出了确认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一审民事判决,相当于间接否定了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浙江省高院在二审程序中否定了一审判决,改判为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又间接支持了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民事判决生效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恢复审理,作出了驳回载思北京分公司诉讼请求的行政一审判决。该公司仍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最终作出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阶段,从2015年6月1日至今,是收缴罚款的相关执行阶段。经催缴,1100万元罚款现已全部缴纳完毕。
  案件评析
  (一)社会影响
  本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时,法院以观摩示范庭的方式邀请了多家媒体现场录制庭审过程,并进行现场网络直播,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组为本案制作了近20分钟的专题片,在节目中播放。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时,院长宿迟亲自担任审判长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本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说明工商部门在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受到高度认可,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有能力有水平办理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案件。
  (二)办案过程中的争议焦点
  本案是典型的重大、疑难、涉外商标侵权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有3个:一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否可对抗商标专用权;二是载思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与第3849642号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三是相关证据问题。
  1.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否可对抗商标专用权。
  载思在行政调查阶段和诉讼阶段均提出,DSQUARED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诺和独占使用的DSQUARED商标是对其在先权利的侵犯,不应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并请求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诺和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进行处罚。在充分听取意见和查看证据后,执法机关就该问题给出以下结论: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载思北京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基本是该品牌或名称在国外宣传使用的情况,不能证明DSQUARED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知名,为相关公众熟知,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作者: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来源:中国工商报转载自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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