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私立“小金库”的法律后果多严重,你真的知道吗?(2)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这七种表现形式中,第1、2、4项的本质是“收入不进册”,第3、5、6、7项的本质是“套、骗、虚列转移单位资金”,核心还是“应列入而未列入册”。
可以说,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只要“篱笆”有缝隙,总想削尖脑袋钻空子,除非有一天不再用“篱笆”,而是用“不锈钢门窗”,一是大大增加“钻”的难度,二是大大提升“钻”的成本。除此之外,还要有科学的财政预算规划和分配方案,保障单位运行的合理需求,到那时“小金库”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得到平息。
三、“小金库”相关的处罚规定
本文的重点是揭示“小金库”所引致的处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党纪要求,可以将相关处罚按处罚轻重区分为3类,分别是违纪行为、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特别违法),以上概念不作学理分析,仅作为区分“小金库”不同情形下的责任。
(一)处罚标准的辨析
为帮助大家明晰“小金库”不同情形下的处罚标准,在此简单地对违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特别违法)3个概念作一辨析。
违纪行为,即违反一定团体的内部规则。由于我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为统一党员思想、规范党员行为,从而保持共产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执政党设置“党纪”,而且“党纪”要求往往要比法律更加严格,就以中央“八项规定”而言,已经深入到党员干部开会、接待等方面的细枝末节。
一般违法,即违反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等,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体产生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制裁等,比如生活中的“闯红灯”其实本质上就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犯罪行为,专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刑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
以上三者的关系中,违纪行为不一定违法,但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一定违纪;违法行为不一定犯罪,但犯罪行为一定违法。
(二)处罚性质、效力及规定
了解到三种处罚依据的不同后,究竟管理和使用“小金库”可能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按照相关规定施行时间的先后,梳理法律规定与党纪要求如下:(作者:戴燕林律师,来源:无讼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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