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成侵权盗版“主战场” 犯罪手段翻新加大取证难度(3)
发布时间:2015-10-21 09:10商业秘密网
田馨睿介绍,有学者指出,当前是一个“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同时存在的“双层社会”,其带来的变化是增添了新型的定量参数。
他解释,在传统犯罪定量标准体系中,判断的参数标准是以“数额”为中心,兼及“数量”、“人数”、“次数”等。近10年,由于网络因素等技术因素介入,以“系统”和“信息”数量、“程序”、“工具”、“技术”种数、“帮助行为人次”、“被害人(户)次”、“实际被点击数”、“下载量”等情节为标准的新型定量评价体系,在不断丰富和完善,正发展成为评价信息时代刑事犯罪的主要定量标准。
“这是一种现实性变化,司法工作者必须适应这种变化,以理性态度审视这种变化,不要对新的尤其是涉及网络的内容、标准采取非理性的怀疑态度和排斥态度。”田馨睿认为,立法者、司法者在观念和制度上,都应构建出一套信息网络时代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新的话语体系,以适应时代变化。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量是: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
田馨睿提出,网络犯罪中,具体地收集点击量、转载次数、注册会员人数、下载次数等证据的工作容易,但值得注意的是,收集来的数据类证据是否可采信。他举例,如用户选择下载但可能并未成功,在用户本地硬盘没有产生新的复制件。如此,某一作品可能被用户点击了500次,却不一定形成500份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件。
田馨睿认为,对该类犯罪的认定不应要求以复制、下载为标准。他分析,从微观层面,即使传统的侵权行为,也包括有“出租”形式即不让他人永久获取复制件而事实侵权的行为方式,网络传播侵权可以从中找到依据,并且,侵犯著作权应当注重的是对权利人的侵害,而非侵权人的获取;从宏观层面,网络传播的特点是极快、极广,应当使用更加合适的政策来对待。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品新同样认为,司法解释中诸如500部、被点击5万次等规定,使司法人员在打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时,面临证明点击数、侵权作品数等难题,往往需要借助“外力”。他建议,将“实际被点击数”中的“实际”二字删掉,会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刘品新提出,网络犯罪取证据难度非常大,应推广“两高一部”在保护侵犯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中使用“抽样取证”的新思路, “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分布在茫茫人海中,科学的抽样结果足够确定他的危害程度。”(作者:记者高鑫、见习记者周,来源:正义网转载自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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