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北京)(5)
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予惩处。四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四被告人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校园暴力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与被害人均系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案件起因是在校学生中较为常见的情感纠纷。被告人吕某某因为自己的男友与被害人一同外出吃过几次饭,便找到被害人吕某诘问。吕某因为自己是插班生、专业功底较同学有一定差距,且一直没能与同学们建立起良好关系,此次面对毕某某的诘问,未能心平气和地交流而是采取言语相激,最终双方矛盾激化,被告人毕某某纠集多人在宿舍内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且引起应激相关障碍。事发之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主动道歉。该校领导专门为因伤缺课的被害人补习,并帮助其顺利考取专业等级证书,现在吕某已经顺利毕业并在家乡从事所学专业的教学工作。法院了解到该校作为专业性较强的专科学校,采取封闭式教学模式,学生与外界接触较少,主要靠网络了解社会,针对该校管理上的漏洞发送了司法建议,学校高度重视,并予以回函。同时,法院与该校开展了以培养学生法制思维为目的的讲座,承办法官还受聘为该校的法制副校长,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通过上述延伸工作,该校的法制氛围逐步加强。
引发在校学生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其自身的因素,也有来自家庭、社会和学校的原因,因此在校学生犯罪预防必须多管齐下,形成合力。一是以学校为平台,做好普法宣讲和法制教育。学校在重视学生成绩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教育学生学法、知法、守法。本案四名被告人最初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还停留在同学打架的层面上,根本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过办案机关的释明教育,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均能对自己的行为有正确认识。二是注重家庭教育,形成学校、家庭双结合的教育模式。尤其是对那些自小离家在外求学的孩子,家长在关注孩子学习成绩以及物质保障的同时,更要注重子女良好人格的养成,家长要特别关注处于青春期子女心理情况,对于子女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异常行为要及早发现、及早纠正,并且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小问题拖成大毛病,甚至酿成大错。三是开展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生理教育,帮助在校生学会自救自护,增强抵御社会不良文化侵袭的能力。四是形成社会化的工作网格,确保未成年人在家有人管、在校有人教、在外有人护。
八、焦某、何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焦某于2012年3月8日12时许,在本市某科技学校内因琐事与赵某、修某某(男,殁年16岁)发生口角,并约定进行殴斗。何某某得知后指使刘某某将其存放在宿舍内的折叠刀提供给焦某。后焦某在该校男厕所内与赵某、修某某等人互殴过程中,持刀刺击修某某的颈左侧,伤及左侧颈总动脉,致修某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焦某、何某某、刘某某作案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供认了犯罪事实。三人的行为确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何某某、刘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惩处。焦某系主犯, 何某某、刘某某系从犯。鉴于三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发觉,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均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到案后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一方在本案中亦有一定过错;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依法分别对焦某从轻处罚,对何某某减轻处罚,对刘某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焦某、何某某、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十三万元。(作者:商业秘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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