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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北京)(4)

发布时间:2015-10-10 15:29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本案也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矛盾升级引发的校园暴力案件。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处于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时期,自尊心、好胜心明显增强,成长中常会遇到同学矛盾、学业受阻等各种压力和挫折,且难以对客观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和评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引导和教育,心理上难免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甚至引发暴力倾向,直至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前一周曾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当时经家长及学校老师介入,已调解解决了此事。后张某某因得知学校要对其处分,遂对被害人产生嫉恨,故意持刀报复并致被害人死亡。本案反映出当前一些未成年人在面临人际冲突或挫折事件后,不能理性控制情绪,不能通过合理方式反映情况,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反而习惯性地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本案也暴露出当前一些家长、学校忽视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和心理的积极干预和有效引导等问题。本案中,不论是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还是在张某某得知学校将对其进行处分后,学校和家庭均未对两名未成年学生及时进行专业的心理健康辅导,未能有效避免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这也是本案值得警示的一个教训。为更加有针对性地教育和矫治犯罪未成年人,二审法院在宣判后专门为张某某聘请了心理专家,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矫正思想偏差,取得了一定效果。

  六、张某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于2007年9月从远郊至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就读中专一年级。因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张某自认为比别人条件差,害怕被同学看不起。在入学至2008年4月住校就读期间,多次强行向同学李某某、马某某、孙某、张某等人索要财物,并以玩摔跤为名随意殴打同学。2008年4月13日22时许,张某在该校学生宿舍内,以给手机充值为由,强行向学生李某某索要人民币50元。李某某不同意,张某便强迫李某某与其掰手腕,并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左手第四掌骨基底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张某于当晚被抓获,其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已起获并退还。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李某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858.87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学校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成年,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校园本该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净土,给大众的感觉总是安全、美好的。然而,现在校园暴力事件频发,造成许多未成年学生人身和精神上的伤害与痛苦,社会影响恶劣。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对同学强拿硬要、随意殴打的行为,不仅侵害受害同学的财产、人身权益,严重扰乱校园秩序,而且导致同学们心理遭受严重伤害、承受巨大压力。因此,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对于此类校园暴力案件,虽然被告人张某系在校学生且系未成年人,但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惩处,以达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和教育未成年被告人的双重目的。

  七、毕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因怀疑本案被害人吕某与自己男朋友关系暧昧,遂纠集本案另外三名被告人相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均系在校学生)在北京市某学校宿舍内,随意殴打吕某,并指使其他多名同学每人打被害人一个耳光,后采用殴打、恐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下跪并抽打自己耳光,总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经鉴定,被害人精神状态鉴定时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四被告人(作者:商业秘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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