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优秀文章 > 正文

未经允许,实施包括在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是否构成侵权?(3)

发布时间:2015-10-09 10:21商业秘密网

  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七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其知识产权构成生产经营活动必需设施的情况下,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认定前款行为需要同时考虑下列因素:(一)该项知识产权在相关市场上不能被合理替代,为其他经营者参与相关市场的竞争所必需;(二)拒绝许可该知识产权将会导致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或者创新受到不利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三)许可该知识产权对该经营者不会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根据上述规定,在强制技术标准包括必要专利时,应当属于“该项知识产权在相关市场上不能被合理替代,为其他经营者参与相关市场的竞争所必需”的情形;此时,作为强制技术标准实施者而言,完全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主动起诉,要求法院裁定获得实施相应专利的权利。
  总之,专利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法律在一定范围之内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但在涉及的专利属于强制标准的必要专利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就要在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之间主张利益,以协调市场秩序利益与专利权私益的平衡。(作者:编辑:优智博-Jean,来源:优智博知识产权)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