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全文!(8)
发布时间:2015-10-08 15:14商业秘密网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88、发明专利公开日以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公告日之前的实施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在发明专利公开日至授权公告日之间,即发明专利权的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其实施行为的判定,可以参照适用有关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定。
专利申请日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个保护范围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个保护范围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在临时保护期内未实施该发明。
89、制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是指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被实现,产品的数量、质量不影响对制造行为的认定。
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制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行为:
(1)以不同制造方法制造产品的行为,但以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除外;
(2)委托他人制造或者在产品上标明“监制”等类似参与行为;
(3)将部件组装成专利产品的行为。
90、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专利权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时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专利产品被实现。
91、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是指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
92、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或中间产品,制造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属于对专利产品的使用。
93、使用专利方法,是指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方法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使用该方法的结果不影响对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认定。
94、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得到了应用。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禁止权不包括禁止他人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
95、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用于出租的,应当认定属于对专利产品的使用。
96、销售专利产品,是指将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权、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制得的产品的所有权、或者将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所有权从卖方有偿转移到买方。
搭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上述产品所有权,变相获取商业利益的,也属于销售该产品。
97、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或中间产品,制造另一产品后,销售该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属于对专利产品的销售。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仅具有技术功能,是指该零部件构成最终产品的内部结构,在最终产品的正常使用中不产生视觉效果,只具有技术功能作用。
98、在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行为实际发生前,被诉侵权人作出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产品意思表示的,构成许诺销售。
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在网络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产品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许诺销售。
99、进口专利产品,是指将落入产品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在空间上从境外越过边界运进境内的行为。
100、方法专利延及产品,指一项方法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该专利方法外,还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作者:未知,来源: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知产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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