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全文!(3)
发布时间:2015-10-08 15:14商业秘密网
20、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的,该技术特征用于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按照该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是指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不属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等的技术特征,如用途、制造工艺、使用方法、材料成分(组分、配比)等。
21、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未限定应用领域、用途的,应用领域、用途一般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
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限定应用领域、用途的,应用领域、用途应当作为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的技术特征。但是,如果该特征对所要求保护的结构和/或组成本身没有带来影响,也未对该技术方案获得授权产生实质性作用,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进行描述的,则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
22、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
23、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
24、说明书对技术术语的解释与该技术术语通用含义不同的,以说明书的解释为准。
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技术术语已经产生其他含义的,应当采用专利申请日时的含义解释该技术术语。
25、同一技术术语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所表达的含义应当一致,不一致时应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26、当权利要求中引用了附图标记时,不应以附图中附图标记所反映出的具体结构来限定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27、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应受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限制,但下列情况除外:
(1)权利要求实质上即是实施方式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
(2)权利要求包括功能性技术特征的。
28、摘要的作用是提供技术信息,便于公众进行检索,不能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9、当专利文件中的印刷错误影响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时,可以依据专利审查档案进行修正。
对于明显的语法错误、文字错误等,能从权利要求或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得出唯一理解的,应依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一)技术特征的比对方法
30、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
3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32、进行侵权判定,不应以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直接进行比对,但专利产品可以用以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33、权利人、被诉侵权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将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
34、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对,一般不考虑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技术领域。
(二)相同侵权
35、相同侵权,即文字含义上的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作者:未知,来源: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知产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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