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汤波商标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9-11 10:07商业秘密网
至于赔偿数额,原审判决酌定的数额在法定幅度内,且考虑的因素合理,并不存在奇高的情况。上诉人上诉认为其销售了一台侵权产品,但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汤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黎炽森
审 判 员 黄彩丽
代理审判员 夏 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 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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