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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汤波商标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9-11 10:07商业秘密网

  至于赔偿数额,原审判决酌定的数额在法定幅度内,且考虑的因素合理,并不存在奇高的情况。上诉人上诉认为其销售了一台侵权产品,但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汤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黎炽森
  审 判 员  黄彩丽
  代理审判员  夏 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 颋

(作者:未知,来源:广州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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