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铃声申请商标?——看苹果是怎么做的(2)
发布时间:2015-08-26 16:43商业秘密网
TTAB在该案中,并无实质解决该功能性的问题,但是主张应考虑核准Harley-Davidson申请摩托车引擎的声音做为商标,是否将排除制造商使用该摩托车引擎之组合。因此,在本案TTAB认为声音可能具有功能性,于核准商标时也应注意是否有功能性之问题。
1947年美国国家广播公司,申请声音商标来保护三响音阶,但直到1978年TTAB才表示该声音获得保护。在In re General Electric Broadcasting Co。(注6)中,TTAB肯认声音可以做为商标申请目标:“声音标志取决于听众的听觉认知,声音本身可能不过有如白驹过隙,当然声音也可能本质上具有差别性或独特,足以唤起听众的心灵潜在意识或是唤起听众对于某一来源与事件相关联(注7)。”
在In re General Electric Broadcasting Co。中,TTAB检视了广播台对定期船铃鸣响声音申请注册之适格性,TTAB认为商标的目标并无要求必须以图像形式呈现,因此一声音要能够指示来源,纵 使无法以图像表达仍具有商标适格性。General Electric 案中,TTAB认为船铃鸣响并不具有先天识别性,因为该声音为一普遍声音,与其他船只鸣响声音相似,因此,不具声音识别性,要求申请人在注册该商标时需要 提出后天识别性的证据。
TTAB相关有关机械音不具识别性之相关见解
识别性在声音商标审查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1978年General Electric,TTAB对于声音识别性与适格性意见,一直拘束TTAB和联邦法院。在General Electric案中,声音商标识别性强弱不同于传统商标识别性之理论而被分为二类,其一为一般声音,其二为具先天识别性声音。一般声音需要提供后天识别 性的证据,但如果被认定为先天识别性的声音则无须再提供识别性之证据。因此,当法律或商标局如果认定声音为一般声音,例如,在Ride the Ducks LLC v. Duck Boat Tours, Inc(注8). 一案,法院裁定鸭子的叫声为一般声音,因为该声音为一般大众知悉,因此,鸭子的叫声不具有先天识别性,所以在提出商标注册时仍需要有后天识别性的证据。在Ride the Ducks LLC 乙案登记注册就是一般鸭子叫声,难以称上有任何创作可言,然而机械音并非自然界具有声音,是否可以排除先天识别性之适用?一直以赖TTAB并无明确标准,直到2009年Vertex Group才有较确定见解。
In re Vertex Group LLC见解
2009年Vertex Group 这个案件引起美国实务人士的讨论,主要是因为美国商标上诉委员会(TTAB),提出一个声音商标申请限制。TTTB认为如果声音是由产品正常操作下所发出 的声音,那么所发出的声音为不具先天识别性的商标,申请人必须提出已经建立第二重意义的证据之后,才能申请商标保护。
本案Vertex Group是以 “AmberWatch”的声音来申请商标保护,因为商标局驳回声请,因而驳回处分提出上诉。TTAB 审理时,发现Vertex Group公司是以给小孩使用的一组合式手表与个人警报器来开发AmberWatch,这样的设计本是为了帮助家长保护小孩免于绑架或是其他犯罪。因此, 该手表主要功能在于可以发出115分贝讯号,Vertex Group并主张这样的讯号,在超过一个足球范围的距离之内都可以听到。
Vertex Group的商标申请案,包括两个不同商标注册申请,二个申请都与警报器的声音有关。其一为小孩手镯的个人安全警报器,用来阻遏和预防小孩绑架。其二为个 人安全警报器。两个申请案中也都说明商品具有识别性,Vertex Group并表明在交易上使用该商标之意图。但是审查官拒绝这两项申请,审查官认为Vertex Group的商标申请案,欠缺具备商标功能之基础,因为所申请为数个单音,不足以具有识别性。
TTAB就Vertex Group的申请案加以审理后,TTAB仍然驳回其上诉。在Vertex Group案中,TTAB再度重申声音商标能作为商标之目标。但是在判断商标识别性时,TTAB遵守General Electric’s 对于一般声音和具先天识别性声音的区别的标准。(作者:叶云卿 世新大学智慧,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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