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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法律保护(7)

发布时间:2015-08-18 15:45商业秘密网

  [2]为了解决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保护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1997年开始组织起草了《保护广播组织条约》(草案),规定了广播组织的若干权利及权利的限制,但该条约目前尚未通过。
  [3]WIPO Doc.SCCR /15 /2,article9 (July31,2006).
  [4]WIPO Doc.SCCR /12 /2,para.6.05.(October4,2004).
  [5]WIPO Doc.SCCR /8 /9.para.19.(November8,2002).
  [6]WIPO Doc.SCCR /15 /2,para.14.02.(July31,2006).
  [7]WIPO Doc.SCCR /12 /2.,para.12.02.(October4,2004).
  [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0条规定:“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4条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10]WIPO Doc.SCCR /12 /2.,para.12.02.(October4,2004).
  [11]备选方案LL规定:“(1)广播组织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已录制的广播节目,使该广播节目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2)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向WIPO总干事交存的通知书中,声明其将规定广播组织不享有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授权专有权;但规定凡未经广播组织的同意,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利用未经授权制作的录制品,向公众提供其广播节目,从而使公众中的成员可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该广播节目的行为,均应予以禁止,从而为广播组织提供保护。”
  [12]WIPO Doc.SCCR /15 /2,para.5.09.(July31,2006).
  [13]WIPO Doc.SCCR /12 /2.,para.2.10.(October4,2004).
  [14]WIPO Doc.SCCR /12 /2.,para.7.02.(October4,2004).
  [15]WIPO Doc.SCCR /12 /2.Rev.2,para.10.02.(October4,2004).
  [16]WIPO Doc.SCCR /12 /2.Rev.2,para.10.03.(October4,2004).
  [17][英]韦尔纳?伦普霍斯特:《广播组织的邻接权竟然如此复杂》,刘板盛译,《版权公报》2006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欧阳宏生.广播电视学导论[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
  [2]王迁.著作权法修订之“前沿问题”[A].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调研报告汇编(下册) [C].北京,2008。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罗马公约和录音制品公约指南[M].刘波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姚琳.意法半导体预言数字互动电视时代来临[J].电子设计技术,2008,(5)。
  [5]Matthew D.Asbel.l Progress on theWIPO Broadcasting andWebcastingTreaty [J].24 CardozoArts& Ent.L.J.349.2006(作者:胡开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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