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带来版权保护新挑战(3)
发布时间:2015-08-18 09:40商业秘密网
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以来,我国法院已经依据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信息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判决了一些典型案例。但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服务商“避风港”的扩大,必然会在实践中损害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因此,有必要重申,按照共同侵权或者帮助侵权的理论,网络服务商应当为直接侵权者的行为承担责任。在此前提之下,考虑到网络服务的生存和发展,才有了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例外原则,才有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网络服务商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总之,在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上,应当尊重法律法规的规定,兼顾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应当遗忘了产生避风港例外原则的前提,才能更好地实现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作者:李明德,来源: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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