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虫米子”案看“淘字号”与“淘品牌”的保护(3)
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小虫米子”案所涉及的权利并非常见,系为淘宝店铺名称的保护,属于互联网环境下的一种新型商标纠纷。该案直接关系到小虫米子公司核心商标的有无,对于该公司的经营等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同时该案也将对“淘字号”及“淘品牌”的保护将产生重要的示范与引导意义。
第一,淘宝店铺名称是否属于商号。商号,在我国是指企业名称,其权利依据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因涉及真实身份识别等交易安全等问题,因而法律规定企业名称必须经过登记才能使用,未经登记而用于指示服务来源的所谓“商号”,实际上可能是未经注册的“服务商标”。因而,针对小虫米子公司对恒润盈生公司的“小虫米子”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33114号《关于第7129598号“小虫米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所指出的“淘宝店铺名称专用权不能直接等同于商号权”并无不妥。
第二,在先权利种类及其证明。主张在先权利时,需提交的证据主要为在先权利存在的证据,如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的材料,核准注册的商标证书等。此外,针对姓名权等还要提交在先权利之商业影响力已辐射到讼争领域的证据,如在先姓名的知名度等。
即便小虫米子公司在淘宝店铺中使用的“小虫米子”尚未注册为商标,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受保护。因而,凡是主张未注册商标作为在先权利者,应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提交相应证据来证明其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的证据。
第三,恶意抢注的认定问题。正如商评委在相关裁定中所述:“小虫米子网络店铺早在2005年开始销售‘小虫米子’品牌的服饰商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将‘小虫米子’作为商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以及恒润盈生公司2008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小虫米子”商标的事实来看,可以推定恒润盈生公司知悉在先权利(权益)的存在。在知悉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阻止在后申请者获得商标权合理合法。
第四,如何保护“淘字号”。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网上销售环境,可以认定所谓的淘宝店铺名称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商标。基于网络易于传播扩散的特点,建议网络店铺经营者应尽快将所使用或将要使用的名称注册为商标。一经获准注册,权利人将获得强保护,以便投入营销,累积自己的商誉。未经注册的商标上所承载的商誉,可能因他人的商标注册而化为乌有,并可能被阻止进一步使用该未注册的所谓网络店铺名称。(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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