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虫米子”案看“淘字号”与“淘品牌”的保护(2)
“小虫米子”案中,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店铺名称能否得到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在于,小虫米子公司是仅仅将“小虫米子”作为店名,还是将这一标识与其提供的服装等商品联系起来。从小虫米子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小虫米子公司实际上是将这一标识用于了具体商品的推广,这也使得“小虫米子”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影响力。商评委也是出于此考虑,认定恒润盈生公司构成属于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行为,裁定撤销恒润公司注册的“小虫米子”商标。小虫米子公司自身的商标性使用,是其主张得以支持的关键。
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店铺名能否得到商标法保护需要个案分析。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店铺名并不是商号权的内容,而其是否构成其他在先权则需要寻求其他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指引。而若此店铺名同时还具有商标法意义上使用的情况,就自然构成了一种未注册商标,经营者可以举证这一标识的影响力来阻止他人的抢注行为。
“小虫米子”案的启示实际上在于,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经营者来说,为有效维持对店铺名称的独占性使用,防止他人攫取自身商誉,可以有以下几种具体措施:首先在成本考量的基础上,尽早将相关的品牌标识注册为商标;其次,对于自己设计的店铺logo及店铺名称等,需要保留初始的设计文件、权属信息等原始证据,以便在必要时主张著作权获取在先权利保护;第三,应将其店铺名称与具体的商品服务相结合,或一并进行推广宣传,或者在商品服务上标注店铺logo与店铺名称等。
陈建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小虫米子”品牌凭借其独特的时尚设计与较高的产品质量备受消费者的青睐。小虫米子公司自2005年便开始使用“小虫米子”标识,目前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而不想被恒润盈生公司抢先将“小虫米子”注册为商标。恒润盈生公司申请注册“小虫米子”商标并非偶然,难逃故意攀附“小虫米子”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之嫌,而一旦“小虫米子”商标为恒润盈生公司所有,因其涉案“小虫米子”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小虫米子”品牌的创始人或受让方的主营商品相同或类似,势必对后者造成巨大的商业损害。正是意识到这一点,“小虫米子”品牌创始人以侵犯在先权利及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向商评委提出了对被抢注的“小虫米子”商标予以撤销注册的申请并得到商评委的支持。
“小虫米子”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为市场经营者带来以下的启示:
第一,不要企图借助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来获得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和市场。我国商标法虽然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重点在于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但目前我国商标法对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亦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不当获利的行为最终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如果抢注者已经实际使用抢注商标,则已经产生的品牌效应对抢注者而言也会归零。
第二,目前,电子商务平台已经成为商业竞争的主战场之一,任何忽视在该市场中的品牌保护的企业,同样会因此而受到损害。进入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不仅要在平台上为自己起一个能够吸引人的“名字”,同样要关注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品牌意识的加强。如果长期使用但未及时将品牌注册为商标予以保护,或将导致自身品牌被他人抢注为商标,同时也导致自身在后注册商标陷于是否可以注册的纠纷之中。
第三,电子商务平台不是商标保护的法外地,在该平台上从事商业活动的电子商务企业,应该认识到与传统的商业竞争一样,商标同样发挥着识别商品来源和质量的作用,消费者依然是认牌购货的,无视品牌保护的后果最终还是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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