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5)
发布时间:2015-08-11 10:26商业秘密网
商品的名称可分为一般名称或者普通名称.如收音机、自行车、手表等,和特有名称,如“章 光101毛发再生精”等,就前者而言,是所有同类商品共有的名称,故不具有识别性和区别性,因此,不可能为任何生产者、制造者或服务者专有,可以为公众任意使用。但是,对于商品特有的名称,由于它具有典型的个性特征,能够为一般的公众所识别,并能够与其他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特别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当被他人擅自使用时,就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从而就导致不正当竞争。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主要是指在一定的地区内为购买者普遍接受的商品之特有的销售包装。在一般情况下,商品的销售活动与购买者的购物环境有密切关系。购买者的购物环境一般包括货架、灯光以及众多的同类商品,但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商品本身及其包装,即众多商品及其包装相互竞争的环境。一个好的销售包装就能在众多的同类商品相互竞争的环境中,以无声的推销员身份激发购买者的购买行为。当购买者见到其所熟知的包装时,便会产生购买欲望,因此,当他人故意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相同或相似的包装时,便会因消费者的误认而购买与其意欲购买的知名商品品质不同的商品,造成知名商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及公众利益的损害。
装璜是与商品的包装有密切联系但却又具有区别的商品的另一个重要部分。装璜是商品的表面设计,属于实用艺术范围。一般说来,它是由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外形、构图和色彩结合而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装璜就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能为一般公众所熟知商品的与同类商品之一般装璜不同的装璜。它既能使商品产生美感,又能使此商品与彼商品相区别。同时还代表为该商品的生产者、制造者、材料构成或质量,因此,不允许他人擅自使用与这种装璜相同或相似的装璜使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是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普通方式使用商品的普通名称或交易中通常在同种类商品上习惯使用的标志的商品的行为,或者以普通方式使用交易中通常在同种营业上习惯使用的名称或其他标志的行为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作者:曹新明,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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