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2)
发布时间:2015-08-11 10:26商业秘密网
当然,并不是任何情况下,他人都不得对现有作品进行延拓。因为,延拓之创作行为如果使用得当,不仅不会侵犯原作者的权利,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还会使原作品所塑造的艺术形象、所叙述的事件等得以完善和发展。例如,倘若没有高17-先生对《红楼梦》的续作,恐怕曹先生的《红楼梦》不会有今天的影响。另一个方面,由于创作题材、线索、场景等是非保护要素,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为在先的创作者垄断。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他人作品进行时空延拓,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原作品是知名作品,至少在一个相当广泛的区域内为一般公众所认知;(2)原作品所塑造的艺术形象是非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人物。如果原作品所塑造的艺术形象或主角是现实中的真实人物,那么由于“创作源”和“素材”不受保护,不能被任何人垄断,故他人可以续作;(3)原作品必须仍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期内,否则任何人都可以对它进行时空延拓。(4)如果原作者在其作品首次发表时已明确表示将对该作品进行续作,或者原作品是以册次、卷次、集次、编次等形式发表的,那么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他人都不得擅自对作品进行续作。
(二)仿制他人同类作品的标志,致使与原作品或者原作者相混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品的标志,主要是指作品的标题、标志、装饰等同类作品,是指文字、艺术、戏剧、音乐、科学等各类作品中的文学类作品、艺术类作品、戏剧类作品、音乐类作品和科学类作品。意大利版权法第102条明确规定:“复制或仿制他人的同类作棍:,或者作品的标题、标志、装饰、印刷符号或字体的编排,或者作品外表的其他特殊形式或色彩,致使与原作品或原作者相混淆,这种复制或仿制行为应视为不公平竞争行为”。关于作品的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在美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而法院判决均认为不受著作权保争”。但它可依契约或者反不正当竞争等规定。的保护。日本著作权法也未加以规定,德、英版权法也与美、日之规定相同,但因为作品的标志常常表现出作品的特征而且有个性特征,对于消费者有吸引力,因此法国就具有特征的标志,便当作作品加以保护,由于保护期限届满后,就有混淆之虞的同种类作品,仍禁止使用该标志。在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标志没有规定。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中规定报纸杂志名称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出版单位使用的特有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对其他的作品标志,则没有规定。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可以将作品的名称、标志、装饰等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标志和装璜”予以保护。当他人擅自使用作品的名称、标志、装饰。造成混淆,使购买者误认的,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故意使用与其他作者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姓名,引人误认为是该他作者的作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仿冒。”因此,作者依此规定享有的姓名权,是一项人格权。具有绝对性,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联系在一起。当作者的姓名被他人盗用或假冒时,仿冒者或者假冒者不仅侵犯了该作者的姓名权,而且当仿k03者的这种仿冒行为,使人误认为仿胃者的作品是原作者的作品,或者是与原作者有关的作品时,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特点是仿冒者或假冒者或盗用者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者使用与他人的姓名相似的姓名于自己的作品上使消费者误认,其意图是借用他人的声誉或名誉。而不是为了损害被仿冒者的声誉或信誉。(作者:曹新明,来源:互联网)
- 上一篇:政府干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经济学思考
- 下一篇:论非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相关阅读: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