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5)
发布时间:2015-08-11 10:21商业秘密网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6)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理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7)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实施了不正当倾销行为时,受害的其他经营者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处理
对于搭售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因此,受到搭售行为侵害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损失责任。该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这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理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10)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处理
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1、因诽谤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如退货、商品积压滞销损失;2、为消除影响和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如调查费,合理律师费等。间接损失包括:1、因诽谤行为造成客户终止履行合同而丧失的可得利益损失;2、因诽滂行为造成停产滞销期间设备折旧费及货款利息等。
(11)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的处理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形式多样。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和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无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在本文中仅是一种粗浅的认识,以期与同行们共商,达到抛砖引玉之旨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孔祥俊著 法律出版社
4、《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精选经析》 刘兵 邓益志 编著 法律出版社
5、《反不正当竞争法实例说》黄绮等 编著 湖南人民出版社
6、孔祥俊著《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
7、王晓晔著《竞争法研究》
8、孙虹主编《竞争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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