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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首次胜诉判决书全文!王老吉:赔礼道歉+赔款(4)

发布时间:2015-08-10 14:20商业秘密网

  关于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主张的与原告加多宝公司处于不同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的辩称理由,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要旨在于通过规制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从规制现实中形式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实现立法目的的角度考虑,不应将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竞争关系局限于同业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对行为人帮助他人争取交易机会所产生的竞争关系以及因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所产生的竞争关系,也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本案中,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通过发布争议广告,在帮助被告广药集团提升企业形象、争取交易机会的同时破坏了原告加多宝公司的企业形象和竞争优势,其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因此,对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的该项辩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两被告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广药集团发布的争议广告构成对原告加多宝公司商誉的诋毁,而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在刊发争议广告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两被告理应按上述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鉴于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广告发布后一次性实施完毕,未有继续实施,对原告加多宝公司有关要求被告停止虚假广告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加多宝公司要求两被告在《楚天都市报》做出更正性广告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的诉请,考虑到更正性广告并非承担民事责任的规范形式,本院决定由两被告在《楚天都市报》上做出更正性声明的形式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另外,因刊载争议广告的报纸已公开发行,本案中亦无证据证实被告广药集团还持有与争议广告相关的其他宣传资料或广告载体,对原告加多宝公司要求判令被告广药集团销毁与争议广告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宣传资料和广告载体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加多宝公司主张的被告广药集团赔偿商誉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因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商誉损失大小,考虑到本案两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主要发生在湖北省内,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相对有限,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广药集团赔偿原告加多宝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综上,被告广药集团在《楚天都市报》上以广告形式刊登所谓解密文章,借用国家机关和公证机构名义对“王老吉之争”阐述观点,对王老吉凉茶品牌传承和配方进行虚假宣传,同时对加多宝企业发表诸多不当评价,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被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楚天都市报》上刊登更正声明,消除《解密王老吉之争》广告对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的不良影响并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同意);
  二、被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由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540元,被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7,260元。此款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已预缴,被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应将其负担的部分随前述赔偿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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