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首次胜诉判决书全文!王老吉:赔礼道歉+赔款(2)
发布时间:2015-08-10 14:20商业秘密网
本案中,原告加多宝公司指控争议广告中有17处内容构成商业诋毁,大致可以划分为关于陈鸿道行贿潜逃的事实及评述,对加多宝营销模式的评述,对加多宝广告宣传的评述,加多宝企业性质及案外人王健仪行为等四个部分。本院结合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从事实的真实性、评述的正当性、散布的合理性等方面对被告广药集团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评判如下:
第一
关于陈鸿道行贿潜逃的事实及评述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争议广告标题 “解密‘王老吉’之争 外资企业加多宝老板行贿潜逃是根源”、“广州市检察院:潜逃海外的加多宝老板仍在追捕中”,正文开篇部分“为何两家不能和解? 为何不能良性竞争?为何官司没完没了?”的疑问以及“王老吉之争的所有根源皆源于英资企业加多宝董事长陈鸿道的行贿畏罪潜逃”的回答,第一部分标题“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陈鸿道行贿导致‘史上最廉价商标租赁’”,第二部分标题“为何没能和解? 加多宝董事长潜逃无法对话,广药只能诉诸法律”及正文中“陈鸿道虽然在海外,但仍通过各种人脉和途径,表达想要将王老吉商标占为己有的目的”等描述,将陈鸿道行贿潜逃的事实与“王老吉之争”联系起来,并将之定性为根本原因。但依据查明的事实,虽然仲裁裁决书认定《商标使用许可补充协议》无效有陈鸿道行贿的原因,但将陈鸿道的个人行为界定为双方之间纠纷的根源过于武断,将陈鸿道的个人行为认定为激化“王老吉之争”的原因更是缺乏依据;
其次,“国有资产严重流失”、“陈鸿道行贿导致最廉价商标租赁”的表述不仅缺乏依据,而且可能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加多宝公司窃取了国有资产,对加多宝公司形成负面评价;
再次,被告广药集团对外公开发布加多宝老板行贿犯罪潜逃的事实缺乏正当性。市场经营主体及其高管、从业人员因犯罪承担刑事制裁,是法律对其行为否定性评价的后果,但这种否定性评价应只针对行为人本身,而不能将其不当的扩大。本案中,陈鸿道虽然涉嫌犯罪,其涉嫌犯罪行为也可能与加多宝企业的经营相关,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原告加多宝公司及其它加多宝企业的商誉。被告广药集团主动采取广告的方式,突出发布竞争对手老板行贿犯罪潜逃的事实,并刻意将之与相关的商业品牌之争相联系,明显具有损害包括原告加多宝公司在内的加多宝企业商誉的故意,也必然会对公众在认知和评价原告加多宝公司时造成负面影响,构成商业诋毁。
第二
关于加多宝营销模式的评述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争议广告第三、四部分以 “为何不能良性竞争?不断制造流血冲突进行市场暴力营销”、“外资身份扮民企打悲情牌进行舆论暴力”为标题,在正文中接续描述加多宝“妄图给司法施压,将商业纠纷演变成社会事件”、“外资身份扮民企打悲情牌进行舆论暴力”、“加多宝一直充当影帝,扮演‘民企弱势者’的角色,试图故意制造国企与民企的对立来骗取消费者同情,绑架民意,大打悲情牌”、“使用黑公关等手段,不断攻击广药集团和公有制经济,博取民众同情……故意挑起各种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
而依据查明的事实,确有加多宝员工伤害王老吉公司的业务员而承担刑事责任,伤害行为也起因于市场营销,但这类行为系个别人员所实施,并足以认定加多宝公司及其相关企业进行了暴力营销。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网站的确刊登过《加多宝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先生致加多宝全体员工的一封信》及《让“非公经济”同样成为党的执政基础 加多宝集团致两会代表委员的一封信》,但以之得出加多宝扮演“民企弱势者”的角色、大打悲情牌、进行舆论暴力缺乏依据。被告广药集团在争议广告中接续使用暴力营销、舆论暴力、绑架民意、黑公关等明显具有贬义色彩或讽刺意味的措辞描述加多宝,会使相关公众对包括原告加多宝公司在内的加多宝企业产生负面印象,亦构成商业诋毁。(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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