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3)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形态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形态即侵权行为类型,德、美、日三国规定各不相同。美国的规定细密、全面,德国的规定较为抽象、概括,日本的规定有独到的特点。
综合他们的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归纳为五种类型:
一是商业秘密的正当取得人未经所有人的明示或默示同意,违反保密义务,使用或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是恶意第三人直接以不正当手段,包括引诱他人违反保密义务从而取得他人商业秘密而使用、泄露的行为;
三是第三人应知或明知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而且从该他人处获得商业秘密予以使用、泄露的行为;
四是他人不正当取得商业秘密,第三人又以不正当手段自该他人处取得并使用、泄露的行为;五是明知或应知他人的商业秘密是因为意外或错误而泄露,取得后仍然使用、泄露的行为。
由此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主体、侵权客体、归责原则和侵权形态四部分的内容,相互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今天,认真研究国际先进经验,修订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是法理研究与司法实践发展的共同追求与应有之义。(作者:姚建军,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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