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2)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将商业秘密信息表述为配方、模型、编辑、计划、设计、方法、技术、程序在内的信息。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可以区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但对于其具体的内容并未做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由此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归纳起来可以包括专有技术、对于专有技术的改进、产品配方、计算机软件、工艺流程、客户名单、财务信息、发展规划、新品上市计划、招投标的文件等相关信息。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在法学界对侵权行为的理解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该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就构成侵权行为。
显然,对侵权行为定义的理解成为研究该问题的基础。在各国民事立法实践和理论中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从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来看,其一直处在有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原则向过错推定、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多种归责原则综合起作用的多元化的归责的发展之中。
特定的归责原则只可在特定的具体历史环境条件下,才会对社会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面对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以及现代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化,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必然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不能固守单一的过错归责原则。
在学术界,关于侵权归责原则一直在进行着持续深入的研究。有学者主张在特殊侵权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美国的商业秘密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故意和过失,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明确指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手段与行为人目的无关,即使目的不是获取商业秘密,但结果获取了商业秘密,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其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归责原则,也是“过错责任原则”。
随着商业秘密侵权形态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国际贸易领域,“过错责任原则”已不能适应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如“实质近似加接触”原则的适用、“不可避免地泄露和使用原则”的适用已经不能仅仅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定义。
随着国际贸易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商业秘密侵权规则原则也在有“过错责任原则”向“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用的方向推进。(作者:姚建军,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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