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宁波地区专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
发布时间:2015-07-06 08:53商业秘密网
(五)申请证据保全比例较高。审判实践中,专利侵权民事纠纷的侵权证据的取得和固定主要有两个途径,即申请公证机关公证和申请法院证据保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案件的当事人多数选择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宁波中院每年审理的200多件专利侵权纠纷中,50%以上的案件原告申请法院证据保全。以2014年为例,涉专利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共计135件,占专利侵权民事案件总数219件的61.6%。
(六)专利被宣告无效比例较高。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原告专利为无效专利为由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并依法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经过多年的专利诉讼,该种抗辩已成为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的常见抗辩理由,虽然在全部案件中占比不高,但近几年则显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在提起无效请求的案件中,不同案由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所涉专利最终被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的比例有所差异,经统计,宁波中院五年专利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涉案专利平均被宣告无效比例达到了48.1%。总体上高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40%的无效比例。
(七)判决案件中胜诉败诉比例悬殊。根据统计,宁波中院五年来以判决结案的231件专利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外观设计159件、实用新型41件、发明31件)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为20件,其中外观设计13件、实用新型3件、发明4件。即以判决结案的专利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的胜诉败诉比例大致为10:1。不同案由专利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胜诉败诉比例略有区别,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平均判决驳回率为8%左右,发明略高,为12.9%。应该说,宁波地区专利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被告败诉的比例较大。
(八)赔偿方式单一。从原告选择的判赔方式角度来看,选择法定赔偿方式的最多,个别由于涉及二次侵权原告选择适用协议赔偿。没有原告选择专利法规定的其他赔偿方式,即根据原告损失或被告获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赔偿,赔偿方式比较单一。
(九)判赔额与专利技术含量成正比。从结案标的角度来看,宁波中院五年来审理的三大类专利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结案标的总体上呈现出阶梯状的分布规律。即同一类案件判决标的额总体上高于调解标的额,而不同类案件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结案标的额低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结案标的额,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结案标的额则最高。
三、宁波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一)从当事人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四方面问题:
专利侵权呈多发态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专利保护和运用的能力不足、自主研发能力弱,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专利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忽视专利的管理和保护,也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出现侵权纠纷亦不知如何处理;二是追求短期利益、奉行拿来主义,主观上认为抄袭他人专利无所谓或者明知侵权却出于侥幸心理为追求短期利益故意侵权;三是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屡见不鲜,部分企业在侵权判赔或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再次侵权,权利人无奈之下将其再次诉至法院。
权利人滥用诉讼权利不利于产业发展。当事人重复率较高和专利含金量较低等现象的另一个不容忽视的诱因即为审判实践中不断凸显的权利人滥用诉讼权利现象,主要表现为商业维权和恶意诉讼。主要体现在权利人一是以不正当的方式申请大量泡沫专利,跑马圈地,妨碍他人合法申请专利;二是虚假宣传谋取市场份额、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利用法律漏洞打压竞争对手企图垄断市场。以宁波中院近年来审理的以某公司为原告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为例,该公司在全国各地针对不同使用者和同一生产商发动专利侵权诉讼几十起,其目的显然不仅仅是令被告生产商停止侵权,更多的则是为了向产品客户施加压力,挤占被告生产商的市场空间。该种行为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诉讼规则尚且不论,其利用法律漏洞达成自身商业目的的主观意图本身即存在不正当性。另一方面,这种恶意诉讼必然催生代理其进行全国各地维权的“专利蟑螂” 的产生,即进而形成产业化、层层转包的的商业化维权模式,为案件审理带来困难、浪费宝贵司法资源的同时也扰乱市场正常经济秩序,实质上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作者:未知,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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