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互联网+版权的新挑战(2)
发布时间:2015-07-02 08:37商业秘密网
第二,现行法律存在缺口造成了侵权频发。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避风港规则",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避风港规则源自美国《千禧年版权法案》,说的是网站在被侵权人"提示"之前,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网站接到权利人的侵权"提示"之后仍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才承担责任。这个规则的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为网站规避不必要的责任。然而,避风港规则发展到现在却"走了样"。很多不法网站,利用 "热心用户"上传没有经过任何审核和缺乏版权的资源达到无偿利用的非法目的。更有甚者,网站自己利用网络虚拟人格大肆窃取他人版权资源,然后通过汇编、排行等形式发布给网民,赚取其中广告费用。这种情况在利用pad为终端的网络服务中更为常见。不法网站的"如意算盘"是:首先利用"他人"上传的非法资源获利,然后,再利用"避风港规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即无法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究竟是谁,侵权后果又因为网络的可复制性永远无法得到完好的复原。虽然立法者设立了"红旗规则"来尽量避免"避风港规则"所带来的弊端,但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红旗规则"适用过于狭窄,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在证明网站原本"知道"这些资源本身的侵权性之时,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所谓"知道"的证据实在难寻。
此外,现行法律对侵害网络出版秩序的惩罚力度不够。在责任主体认定方面,没有将搜索引擎、推广网站、链接网站和广告收益者等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作为责任主体。在客观上人为造成了维权力度不够,侵权损害得不到完全弥补。
第三,对网络出版主体审查缺乏有效手段。在我国任何从事出版业的主体都需要政府的批准和审核,但是对于网络出版者来说,实际却起不到有效审查效果。主要是因为,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对审查起到了蒙蔽作用;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这些资源都来源于网民本身,网站并没有存储这些数据的专门数据系统,以此逃避责任。其实,现有的p2p技术完全达不到涉猎资源的广泛性、即时性和高效性,何况这些网站人为的对资源进行了整理、汇编和推荐,这种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对版权的侵害;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北美、俄罗斯等境外地区以逃避检查。正是这些原因,使得我国网络出版行业主体资格混乱,入门门槛较低在客观上已经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所以,守法者和版权人对新法强化主体资格审查的做法呼之欲出。
第四,网络出版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害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传向网络。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害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这都必须得到有力的法律制止。
在互联网+背景下大量侵害版权的行为,都是通过滥用避风港规则来实施的,表现方式主要有:
第一,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自己承担ICP的责任。
第二,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规则抗辩直接责任。
第三,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害版权。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最大程度的弥补了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仍然层出不穷,这就需要法院运用互联网思维方式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作者:朱巍,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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