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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凯马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7-01 09:43商业秘密网

  三、关于被告侵权的事实
  被告凯马公司,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999号第三层,注册资本100万元。
  2013年8月20日,在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公证员吴啸飞和公证处人员张细枝随同下,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科进前往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999号的凯马娱乐会所609包厢,依次点播了244首歌曲,并用携带的摄像设备(摄像前公证员对该设备的内存状况进行了清洁度检查并确认清洁)对所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摄像。原告消费支出880元,被告出具号码为201308200003的结账单一张。周科进将本次保全所摄录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一式肆份。苏州市东吴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3)苏苏东证民内字第3829号公证书,证明上述点歌及摄像的全过程,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发票复印件与现场所取得的发票原件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内容确为周科进现场拍摄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于2013年10月20日委托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纠纷提供法律服务,约定律师费5000元,但尚未支付。此外,原告支付公证费1500元,工商查档费100元。
  四、关于被告播放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事实
  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摄录的《最炫民族风》、《全是爱》、《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吉祥如意》、《康定情缘》、《桂林美》、《月亮之上》、《相约北京》、《一代天骄》、《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不想》、《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13131》、《GREATDAY》、《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变脸》、《别怕有我》、《不想骗自己》、《感受》、《满天风雪》、《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我还是挑我的》、《两个人的世界》、《叶子》、《雨夜》、《展翅高飞》、《走开》、《最好的朋友》、《我比以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相思垢》、《亲爱的还幸福吗》、《期待你的爱》66首音乐电视作品并非完整版本,仅为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片头开始画面。经播放比对,该66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画面的与原告同名作品的同时段的画面、词曲一致。
  本院认为:
  一、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依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凤凰传奇全是爱》、《擦肩而过》、《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包含了涉案的66首音乐电视作品,音乐专辑封面包含了版权信息、音像制品国际标准码、国家版权局版权认证号、光碟来源、识别码等内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光碟系合法出版物。专辑包装盒上版权信息显示了著作权人,据此本院对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予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涉案的66部音乐电视作品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制片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与原告均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原告管理,并约定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原告可以就本案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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