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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州世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太智机电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7-01 09:32商业秘密网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侵权成立,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上传于公司网站,并用于其公司产品案例的宣传,使他人误以为被告是上述照片的著作权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上述照片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依法应承担侵止侵害、赔偿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其在登录原告公司网站未发现有相关照片的情况下,才使用了争议照片,并在适当时间进行了删除。本院认为,被告的上述意见不能作为照片合法来源的抗辩,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照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被告的主观过错、被告的经营规模等因素,依据法定赔偿原则,酌定赔偿金额为4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用及律师费用等,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合理费用为3000元。
  综上所述,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太智机电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本案所涉文件名分别为4023、0158、0159、0161四张照片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苏州太智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十日在其公司网站“www.taizhismt.com”首页显著位置对其涉案的侵权行为刊载赔礼道歉的声明(该声明应当事先由本院审核通过,如被告苏州太智机电有限公司拒绝执行,本院将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本案判决书相关部分,所需费用由被告苏州太智机电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苏州太智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世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7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被告苏州太智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被告负担之数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游 佳
  人民陪审员  钱国良
  人民陪审员  沈留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郁 茜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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