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商业秘密 > 判决文书 > 正文

(苏州)苏州世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太智机电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7-01 09:32商业秘密网

  为支持其辩解意见,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5、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被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争议照片,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已及时进行了删除。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第一、二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1-1、2-1,未涉及到著作权的归属;证据1-2、2-2,原告诉称的被侵权照片均是无署名的无主图片,照片属性中显示的时间可以随意设置;
  对第三组证据,证据3-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已及时删除了相关照片;证据3-2,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该公证为原告的单方公证行为;
  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所有费用均不是必要支出,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实现被告的证明目的。
  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情况并经法庭审核,本院对以上证据认定如下:
  证据1-1,购货合同、增值税发票与技术资料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证据1-2,原告提供的u盘虽系视听资料复制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有关视听资料认证规则的规定,首先,该份视听资料取得手段合法,即未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其次,该份视听资料有证据1-1佐证,可初步证明该份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最后,就该份视听资料是否存有疑点的问题,被告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就该份视听资料是否存有疑点提供反证,故本院依法确认该份视听资料并无疑点。综上,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
  证据2-1均系原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
  证据2-2,基于与证据1-2同样的理由,对该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证据3-1,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合联性予以确认。
  证据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被告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提出异议,但未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故本院依法确认该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证据4-1、4-2,相关票据均系原件,委托代理合同虽系复印件,但因有律师费发票佐证,本院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证据5与证据3-1内容一致,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
  2011年7月23日,世旺公司与天大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约定天大公司向世旺公司购买炉温跟踪仪、隔热箱及测温热电偶,费用为98000元,以上价格包含分析软件费用、仪表及热电偶计量检测费用。供货方应负责免费指导跟踪测量,直至需方七台高温炉测完,并负责免费教会需方操作人员使用,交货的方式为供货方运输至需方所在地仓库(滁洲),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世旺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开具金额为9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2年3月5日,世旺公司与太原市丰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丰杰公司向世旺公司购买炉温测试仪,并由世旺公司进行两次环形加热炉温度测试,费用为216000元。交货地为太原重工轮轴分公司钢轮厂。同日,双方就测试的具体事宜,另行签订技术协议及技术测试服务协议各一份。2012年3月28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轮轴发公司出具推荐信,载明世旺公司的炉温跟踪仪在测试过程中表现优异。
  经当庭演示并查看,原告提交的u盘内有两个文件夹,名称分别为“安徽天大项目证据”、“太原重工项目证据”。打开“安徽天大项目证据”文件夹,可以看见购货合同的电子档和十一张照片,照片的文件名分别为4005、4007、4009、4013、4015、4018、4020、4023、4025、4026、4038,类型均为jpg图片文件,其中文件名为4023的照片系本案所涉争议照片。右击鼠标右键,查看该照片属性,显示“创建时间:2014年8月14日,修改时间:2011年8月17日20:51:28,访问时间:2014年8月14日”。打开“太原重工项目证据”文件夹,可以看见十一张照片,文件名分别为0139、0141、0145、0147、0152、0153、0158、0159、0160、0161及推荐信,类型均为jpg图片文件,其中文件名分别为0158、0159、0161的照片系本案所涉争议照片,右击鼠标右键,查看三张争议照片属性,分别显示“创建时间:2014年8月14日,修改时间:2012年3月28日11:53:00,访问时间:2014年8月14日”、“创建时间:2014年8月14日,修改时间:2012年3月28日11:53:08,访问时间:2014年8月14日”、“创建时间:2014年8月14日,修改时间:2012年4月21日0:29:36,访问时间是2014年8月14日”。(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