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市爱彼娱乐厅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7-01 09:30商业秘密网
原告享有对涉案歌曲的复制权、放映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依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凤凰传奇全是爱》、《擦肩而过》、《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包含了涉案的207首音乐电视作品,音乐专辑封面包含了版权信息、音像制品国际标准码、国家版权局版权认证号、光碟来源、识别码等内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光碟系合法出版物。专辑包装盒上版权信息显示了著作权人,据此本院对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刘媛媛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予以认定。
上述著作权人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原告音集协管理,并约定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提起诉讼。
二、被告侵权责任的认定
被告爱彼娱乐厅播放的作品的画面、词曲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前30多秒一致,上述画面内容涉及到人物形象、场景布局等要素,此类要素独创性较高、显著性强,是否可能由不同的作者制作出仅在开始桥段(时长36秒左右)一致,而剩余部分(时长4分钟左右)不相同的作品?此种怀疑不具有合理性。音乐电视作品数量多、时间长,若要求原告完整保全被控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将不利于遏制当下普遍存在的音乐电视作品侵权现象。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在被告爱彼娱乐厅不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被告播放的207首音乐电视作品系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爱彼娱乐厅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20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因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仅限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在本案中,被告爱彼娱乐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原告音集协未能证明自身的实际损失和被告获利所得的数额,故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爱彼娱乐厅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作品的数量、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和合理开支11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爱彼娱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207部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1)复制权和放映权的行为;二、被告苏州市爱彼娱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1万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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