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市爱彼娱乐厅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7-01 09:30商业秘密网
被告爱彼娱乐厅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音集协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因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且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核对,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
综合本案当事人的举证、本院的认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207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事实
《凤凰传奇全是爱》、《擦肩而过》、《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三部作品收录了本案207首音乐电视作品。
《凤凰传奇全是爱》MTV卡拉OKDVD专辑系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ISRC编码为CN-F18-10-301-00/V.J6GDG-2907,ifpi编码为CA812,该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吉祥如意》、《等爱的玫瑰》、《康定情缘》、《桂林美》、《月亮之上》、《相约北京》、《一代天骄》、《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等13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声明“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
《擦肩而过》系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ISRC编码为CN-F18-08-404-00/V.J6GDG-2347,ifpi编码为CA825,该专辑收录了《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单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歌中故事……》、《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情同手足》、《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粤)》、《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我不后悔》、《不想》、《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等23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声明“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
《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系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ISRC编码为CN-A01-11-374-00/V.J6,ifpi编码为Y130。该专辑包括《HAPPYWAKEUP》、《LOVING》、《STOP》等343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同时,专辑内附文本载明上述34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为: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音像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唱片广州公司等。
二、关于原告取得涉案歌曲相关著作权的事实
原告音集协(甲方)分别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刘媛媛(以下均为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份。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均有如下内容:第一条约定,音像节目,受著作权法依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复制权,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乙方特别授权的制作音像节目的复制发行权和其他形式的复制权;第二条第1、2款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需注意的是,原告与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的该条款中,表述略有区别)。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第三条第2款约定,该协议到期后,除乙方提出书面声明不授权甲方管理外,所涉及音像节目自动根据本合同授权甲方管理,并受本合同的约束;第四条第1、2款约定,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第六条第2款约定,乙方保证享有其授权予甲方管理的全部音像节目的完整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绝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第九条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仅在中国唱片总公司的该条款中,其有效期、自动续展期均为一年)。(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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