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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权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苏州北凤网通家园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7-01 09:13商业秘密网

  《大富翁6》系《大富翁》游戏系列中的一款,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以通过网络下载或购买游戏光盘等方式获得,因此,不能排除被告擅自复制并安装《大富翁6》游戏软件的可能。经审查比对,被告北凤公司的计算机内安装的《大富翁6》游戏运行界面6幅截图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大富翁6》界面一致,上述图片内容涉及到人物角色、关卡场景、功能选项设置等游戏的核心要素,此类要素独创性较高、显著性强,两款不同游戏不可能在诸多细节之处不约而同、不谋而合。游戏软件侵权诉讼中,在被告不配合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完整保全被控侵权软件难度大,基于诉讼效率、诉讼经济的考量,可以程序运行的外部表征为判断标准进行部分比对。现原告举证被控侵权软件运行的外部表征与正版软件一致,即可认为其已完成初步举证,在被告北凤公司不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被告安装的游戏软件系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大富翁6》。
  被告北凤公司作为网吧,在计算机内安装《大富翁6》等游戏软件的目的在于有偿经营,该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被告不能通过购买正版游戏软件而免除侵权责任。原告提交的《大富翁6》正版游戏软件包装显示该软件售价为29元,且未有证据显示原告曾免费、自由向公众提供该软件,据此推定该款游戏并非免费软件,通过网络下载而获取该软件的不属于善意取得。
  综上,被告北凤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经营的计算机上安装《大富翁6》并提供用户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大富翁6》享有的复制权等著作权。
  3、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原告软星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北凤公司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大富翁6》软件的市场价格为29元,体现的是用户个人使用的价值,而被告系商业性经营,因此,以正版软件价格乘以被告经营的计算机数量作为原告损失或被告所得,显不得当。故本院依法根据作品类型、出版发行时间、知名度、被告的使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等侵权情节,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4500元。
  至于合理费用,因原告软星公司未提供证明公证费、工商查询费等有关证据,本院对原告此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北凤网通家园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卸载其计算机服务器或主机上《大富翁6》游戏软件;
  二、被告苏州北凤网通家园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0元;
  三、驳回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苏州北凤网通家园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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