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权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苏州北凤网通家园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7-01 09:13商业秘密网
2011年11月28日,南京鼎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对其在网吧内计算机上运行相关游戏作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次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周某、公证员助理朱某及鼎鼎公司委托代理人殷某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北桥镇凤北公路(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面)名称为“网通家园绿色连锁网吧北桥店”的网吧。殷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网吧随机选择了一台计算机,并在计算机上进行如下操作:1、启动该计算机。2、输入身份证号,登陆该计算机。3、在计算机的桌面上新建名为“111129网通家园”的文件夹。4、在该计算机的“USB”插口插入公证处提供的U盘,使用QQ截屏工具将计算机桌面截屏,并将截屏所得图片保存至上述文件夹。双击桌面上的“单机游戏”图标,出现单机游戏菜单,使用截屏工具将单机游戏菜单截屏,并将截屏所得图片保存至上述文件夹;在单机游戏菜单左下方的输入框中输入“dfw”出现新的游戏菜单,使用QQ截屏工具将新页面截屏,并将截屏所得图片保存至上述文件夹;分别打开并操作游戏菜单中的游戏“大富翁6”等,使用QQ截屏工具分别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部分游戏界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所得图片保存于上述文件夹中。5、关闭所有页面,返回桌面,将上述文件夹保存于U盘中,随后将U盘交由公证员保管。上述行为结束后,殷某对该网吧外观进行了拍照。就本案的公证行为,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2012)宁石证经内字第1810号公证书,公证员确认公证书所附的照片与网吧外观相符,所附的光盘内容与殷某现场操作取得的“111129网通家园”文件夹的内容相符,光盘由公证处刻录。
经当庭播放上述公证书封存的光盘,该光盘包含下列图片:1、计算机桌面图片1幅,含有“网通家园北桥店”、“78号机”、“苏州,11月29日”等文字;2、电脑游戏界面图片3幅,含有《大富翁6》等若干游戏快捷方式图标;3、《大富翁6》游戏图片6幅,含有“大富翁6,RICHMAN,2002SOFTSTARTECHNOLOGY(BEIJING)CO.,LTD”、“地图,埃及,利用时空穿梭机来到古代埃及世界,本关任务是发展工业,胜利条件是令所有对手破产,成为埃及工业大亨”、“钱夫人、阿土伯、宫本宝藏等共计12位游戏人物”、“系统设定:声音调整、游戏调整、显示模式”等文字及美术造型。
北凤公司系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住所地为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路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徐可淳,注册资本10万元,许可经营项目为互联网上网服务。
本院认为:
一、原告对《大富翁6》游戏软件享有著作权
《大富翁六》游戏软件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著作权人为原告软星公司,原告提交的正版游戏光盘也表明原告系该游戏著作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依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据此,本院认定原告享有《大富翁6》游戏软件著作权。
二、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游戏软件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一种,受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表达形式具有“一体两面”的特点,即一方面隐性化为依据程序设计而规范书写的程序语言,另一方面显性化为图形、文字、色彩、声音等要素构成的独创性动画特效,两者互为表里,均可作为判断游戏软件相同或近似的依据。(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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