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业秘密保护 > 优秀文章 > 正文

[原创]论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2)

发布时间:2015-06-29 09:5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一)“高危风险”之一:研发成果泄密
高新技术企业具备研发环境、研发经费、研发人才、产品研发、设计技术、内部管理、研发应用等科技创新条件和能力,科研成果中倾注了企业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心力,将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科研成果泄密的途径主要有:
         一是“星期天工程师”擅自兼职,泄露企业的技术难点、设计关键、技术图纸、技术数据、工艺配方、技术决窍、电子数据等技术秘密。
         二是以委派人员的技术专长吸引企业,而被权利人企业聘用,从事某专业工作,通过长期的努力,取得深信、任用,乃至重用,挖取核心的科研成果、技术秘密,或进行有计划的、系统地破坏。
         三是采取技术合作等方式,借机窃取科研成果。
         四是在参观、访问、考察、经验交流、文章发表、新闻采访、网络公开等途径中泄密。
      (二)“高危风险”之二:竞争对手窃密
        当前,同行业竞争异常激烈,信息竞争成为企业竞争重中之重。竞争对手窃密主要有:
        一是同行业竞争对手派人打入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内部,从事相关工作,利用所见所闻、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刺探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
        二是以商人、专家身份为掩护,以技术交流、贸易合作、巨额投资为方式,派遣情报人 员到企业窃取商业秘密。
        三是同行业竞争对手为了时刻掌握商业秘密权利人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采取利诱、贿赂、借款、合作等不正当手段给企业内部职员、甚至高管更多利益诱惑,通过内部泄露方式获取商业秘密。
        四是企业内部职员、甚至高管认为发生职务无法升迁、收入偏低、心情不畅、发生矛盾等情形后,故意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
     (三)“高危风险”之三:随意跳槽侵权
高新技术企业面临工程师、销售骨干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合同、不办离职手续随意跳槽、“猎头”引诱跳槽等现状,并且跳槽人员利用知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侵权,严重的还表现在:
一是跳槽者钻原企业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空子,有意识地进行周密安排,“出嫁”带“嫁妆”,合法拿走商业秘密。
        二是在原企业已采取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非法窃取,无故离开,跳槽到同行。
        三是跳槽者利用职务行为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成果、技术图纸、工艺决窍、工艺流程、配方、原料来源、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等商业秘密,招收职员,自立门户,进行生产经营。
        四是跳槽者将窃取的企业商业秘密出卖给跳入的企业,或作为个人技术股参股到新企业,坐收红利,甚至被“重金收买”。
        五是经过蓄谋的侵权人或跳槽者策划、实施,促成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专家、技术骨干、销售骨干、熟练操作职员离职,甚至联系、组织集体跳槽。
    (四)“高危风险”之四:电子数据泄露(作者:孙佳恩,来源:商业秘密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