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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关于商标专利版权资助的八个操作规程(9)

发布时间:2015-06-25 09:12商业秘密网

  (五)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经费初步安排,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六)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的项目,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项目有异议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人。
  (七)经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单位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订实施合同,并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的组成要求如下:
  1.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2.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3.与被评审项目没有利害关系;
  4.专家组总人数应为单数。
  第八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合同内容对项目进行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按照合同追究项目承担方违约责任,并列入项目申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任何知识产权资助项目。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八、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对重大展会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的资助工作,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单位资助范围为在深圳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示范协会的资助范围为在深圳登记的行业协会。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范围为深圳市被评定为“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集群和企业。
  第三条 申请重大展会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资助项目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承办在深圳举办的属于国际性或国家级展会,并已连续举办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展会承办方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能协调解决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展会承办方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四)严格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宣传工作,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处罚。
  第四条 申请示范协会资助项目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方面成绩突出并被国家或广东省授予示范试点协会称号;
  (二)协会制定了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自律规则,并纳入行业协会章程;
  (三)协会建立了会员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内部协调机制,具备自行调解会员间的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四)协会每年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宣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五)协会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在全市行业协会中能起到知识产权示范引领作用;
  (六)协会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在申请日之前二年内未因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
  第五条 申请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的集群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版权创造和保护方面成绩突出并被评定为“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
  (二)集群需在园区、街道等某一区域,有关企业相对集中,已经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主业属于核心版权产业(软件、创意设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或关联版权产业(互联网、移动通讯、印刷等),属于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
  (三)企业内部设立了管理版权事务的机构,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了内部的版权管理制度;企业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自主创新能力,在本地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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